内容出处: |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020 |
颗粒名称: | 五、加罚息 |
分类号: | F715.3 |
页数: | 2 |
页码: | 207-271 |
摘要: | 建国初期,县人民银行实行“转期要加息、过期罚息”、凡贷款逾期不来商洽转期与还款或虽来商请转期,但未经县人行同意均按逾期贷款论处,加收50%利息。1955年,县人行根据省人行规定,对私营企业、合作社、国营企业逾期贷款一律加息10%0“大跃进”时期,此规定有所放松,到“文化大革命”期间,此规定被取消。若既挪用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自1995年7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九计收利息。 |
关键词: | 商业企业管理 业务管理 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