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罚息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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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020
颗粒名称: 五、加罚息
分类号: F715.3
页数: 2
页码: 207-271
摘要: 建国初期,县人民银行实行“转期要加息、过期罚息”、凡贷款逾期不来商洽转期与还款或虽来商请转期,但未经县人行同意均按逾期贷款论处,加收50%利息。1955年,县人行根据省人行规定,对私营企业、合作社、国营企业逾期贷款一律加息10%0“大跃进”时期,此规定有所放松,到“文化大革命”期间,此规定被取消。若既挪用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自1995年7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九计收利息。
关键词: 商业企业管理 业务管理 金融

内容

建国初期,县人民银行实行“转期要加息、过期罚息”、凡贷款逾期不来商洽转期与还款或虽来商请转期,但未经县人行同意均按逾期贷款论处,加收50%利息。
  1955年,县人行根据省人行规定,对私营企业、合作社、国营企业逾期贷款一律加息10%0“大跃进”时期,此规定有所放松,到“文化大革命”期间,此规定被取消。
  1980年3月,县各专业银行(社),根据人行总行规定,恢复了加罚息制度,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对积压物资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加收息30%,对被挤占挪用的或被转移用途的贷款加收利息50%o 1987年,县人行对各专业银行欠交存款准备金罚金由每日万分之二改为每日万分之三。
  1989年,治理整顿金融秩序,平潭各金融机构,贯彻人行总行加罚息制度规定,对逾期贷款由罚息20%提高到30%,对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加罚息由30%提高到50%,对挤占挪用的贷款由50%提高到100%。县人行还规定各专业银行实行最低备付金管理,对于存款低于规定最低备付金,不足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一罚金。
  1990年,平潭县各金融机构贯彻人行总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息从30%下调为20%,超储和积压有问题的商品贷款加息从50%下调为30%,挤占挪用贷款加息由100%下调为50%;并对加息收入进行专户管理,由各自专业总行统一处理。
  1991年4月,平潭各金融机构按照省人行的规定,取消超储积压有问题商品贷款加息制。同时,县人行对各专业银行的逾期贷款按日息万分之三加息,欠交准备金按日息万分之二加息,有意不交按日息万分之三加息。
  1993年7月,县人行调整对各专业银行的加息制。逾期贷款加息从日息万分之三调整为日息万分之五;欠交准备金加息从日息万分之二调整为日息万分之四;有意不交准备金加息从日息万分之三调整为日息万分之五。
  1995年7月,平潭各金融机构贯彻人行总行的规定,改变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办法,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间按日息万分之四至六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息万分之六至八计收利息,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形成的上述贷款从逾期之日或挤占挪用之日起实行上述计收利息办法。若既挪用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自1995年7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九计收利息。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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