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浮动利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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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019
颗粒名称: 四、浮动利率
分类号: F715.3
页数: 3
页码: 268-270
摘要: 1982年1月,国务院授予中国人民银行20%的利率机动权,即在法定利率基础上可以上下浮动20%0 1984年,县信用社进行体制改革,根据信用社“三性”的要求,信用社的各项贷款利率上浮20---30%0 1987年,县各专业银行(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统一法定利率下有上下浮动权,这一年,经福州市人行批准,县各家银行信用社提出浮动利率掌握原则,只限于贷款利率只能上浮,不得下浮,向上浮动幅度银行最高不能超过2004),信用社最高不能超过30%0 J988年,紧缩货币信贷,稳定金融,根据人行总行规定,县各家银行对档次的贷款利率可在30%幅度内上浮,信用社的各项贷款利率有50%浮动权,县人行对现行的期限贷款利率也进行了调整。三年期以上实行保值,不执行利率上浮。
关键词: 商业企业管理 业务管理 金融

内容

1982年1月,国务院授予中国人民银行20%的利率机动权,即在法定利率基础上可以上下浮动20%0 1984年,县信用社进行体制改革,根据信用社“三性”(民主性、群众性、灵活性)的要求,信用社的各项贷款利率上浮20---30%0 1987年,县各专业银行(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统一法定利率下有上下浮动权,这一年,经福州市人行批准,县各家银行信用社提出浮动利率掌握原则,只限于贷款利率只能上浮,不得下浮,向上浮动幅度银行最高不能超过2004),信用社最高不能超过30%0 J988年,紧缩货币信贷,稳定金融,根据人行总行规定,县各家银行对档次的贷款利率可在30%幅度内上浮,信用社的各项贷款利率有50%浮动权,县人行对现行的期限贷款利率也进行了调整。
  同年,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平潭县农村信用社进行利率改革试点,贷款利率可以上浮到接近平潭市场利率(民间借贷),县信用社贷款利率按三档次试行:(1)农户、个体户联合体从事生产性贷款利率月息16.5`Y,.;(2)乡镇(村)企业,各种厂场、公司、集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月息18.oo`Y»,;(3)消费性贷款利率月息19.80%0 1989年,平潭各专业银行根据省市人行规定,为缓解平潭资金紧张状况,对500元以上的大额定期存款向上浮动10%,即一年期月息为10.4%,二年期月息为11.22`Y«,,不享受保值。三年期以上实行保值,不执行利率上浮。县信用社存款利率上浮规定停止执行,同业拆借利率,以人民银行现行日拆借款利率6.9%,上浮10-20%,县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10%0 1990年,金融系统贯彻“教育、清理、整顿”的方针,县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进行检查,同时对部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允许上浮,主要有:国营工商业、集体工商业、物资供销、国营农业企业、供销社、乡镇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定额流动资金30%的银行垫付贷款,开户行可上浮20%之内掌握。对这些企业超定额临时性贷款,银行可在现行利率标准20%的幅度上浮。外贸出口贸易收购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和工贸公司贷款,期限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贷款利率上浮20%,六个月可上浮15%,六个月以上按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对新扩建工业企业,自有资金不足30%,新办商业自有资金不足10%,新办零售商店自有资金不足30%,其不足部分,用特种贷款解决的,利率上浮20%。对三次企业办内联企业,比照同类贷款掌握,对建筑业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及个体工商户贷款承包户和农户生活贷款、建房、买房贷款不执行期限利率,在法定利率上上浮20%0 同年,平潭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停止“高来高去”,执行按法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0 1991年,通过“治理整顿”金融秩序,物价稳定,金融形势好转。根据省人行规定,平潭各专业银行对各档次的贷款利率(除优惠贷款外)可在20%内上浮,再贴现贷款利率按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5-10%,农村信用社贷款按同档次上浮60%0 1995年3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县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中除“民政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和“民族部门福利工厂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民族部门福利工厂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不允许实行利率浮动外,其他贷款均属于允许实行利率浮动的20%的范围。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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