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019 |
颗粒名称: | 四、浮动利率 |
分类号: | F715.3 |
页数: | 3 |
页码: | 268-270 |
摘要: | 1982年1月,国务院授予中国人民银行20%的利率机动权,即在法定利率基础上可以上下浮动20%0 1984年,县信用社进行体制改革,根据信用社“三性”的要求,信用社的各项贷款利率上浮20---30%0 1987年,县各专业银行(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统一法定利率下有上下浮动权,这一年,经福州市人行批准,县各家银行信用社提出浮动利率掌握原则,只限于贷款利率只能上浮,不得下浮,向上浮动幅度银行最高不能超过2004),信用社最高不能超过30%0 J988年,紧缩货币信贷,稳定金融,根据人行总行规定,县各家银行对档次的贷款利率可在30%幅度内上浮,信用社的各项贷款利率有50%浮动权,县人行对现行的期限贷款利率也进行了调整。三年期以上实行保值,不执行利率上浮。 |
关键词: | 商业企业管理 业务管理 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