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惠利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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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018
颗粒名称: 三、优惠利率
分类号: F715.3
页数: 6
页码: 262-267
摘要: 平潭优惠利率,在存款方面主要是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有:农机无息贷款二口粮贷款、节能专项贷款、扶贫专项贷款、实行“存贷分户”商业、外贸、供销社周转金贷款、粮食贷款(平价)、贫困县工业贷款、困难企业贷款、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办小水电贷款、新技术开发性贷款、结算贷款和其他低利贷款,信用社曾提出信用社社员贷款利率优惠(不上浮)。这些,都是为减轻国家对财政的负担,经国务院批准,银行给予优惠利率,实行贴息办法,以扶持生产发展。县人民银行对县农业银行这部分贷款利率,仍按月息4.8%执行。恢复执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串。
关键词: 商业企业管理 业务管理 金融

内容

平潭优惠利率,在存款方面主要是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有:农机无息贷款二口粮贷款、节能专项贷款、扶贫专项贷款、实行“存贷分户”商业、外贸、供销社周转金贷款、粮食贷款(平价)、贫困县工业贷款、困难企业贷款、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办小水电贷款、新技术开发性贷款、结算贷款和其他低利贷款,信用社曾提出信用社社员贷款利率优惠(不上浮)。这些,都是为减轻国家对财政的负担,经国务院批准,银行给予优惠利率,实行贴息办法,以扶持生产发展。
  1985年以后,根据人行总行和省人行的指示,加强了优惠利率的管理,按“谁主意,谁贴息”和“先收后贴”的办法予以照顾,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优惠利率待遇。
  1986年,金融系统贯彻人行总行和省人行对粮食贷款优惠利率决定,对平价粮食贷款继续执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月息6.6%减半,按月息3.3%0计收,对国家委托代购粮食视同平价粮,也按优惠利率计收,对议价粮,商办工业粮食贷款仍按月息6.6`%执行。县农业银行发放的合同购粮和国家委托代购粮食贷款利息,由人民银行从6月21日起补贴到月利率6.6'/%(即补贴3.3%),对原有“存贷合一”的供销社,实行“存贷分户”的给予优惠,月息6.3`%,对新开户的供销社,不以给予优惠。
  1986年,为扶持平潭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解决人民温饱问题,人民银行连续10年安排信贷资金,由县农业银行发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
  1987年3月,县银行根据规定,取消几项贷款优惠利率:(1)知青集体企业贷款;(2)结算贷款;(3)灾区口粮贷款;(4)农机专项贷款,同时取消农业开发贷款。
  198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对优惠利率进行了调整,具体有:(1)对平价粮油贷款恢复按正常活动资金贷款利率月息7.5%计收利息,同时取消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平价粮油贷款利息补贴;(2)各项商业贷款优惠利率统一调整为月息7.5%,其他现行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相应提高1.02个百分点;(3)对能源、交通、通信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等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不得向上浮动。
  1989年2月,县各家银行贯彻省市人行决定,对优惠贷款利率作如下调整:(1)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的利率调整为月息5.58%;(2)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贷款利率月息9.45%;(3)粮食预购资金贷款利率调高到月息9.45%;(4)开发性贷款利率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5)县工商银行、县农行1986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赊销棉布、絮棉无息贷款,从1989年2月1日起人民银行按月息9.45%给予补贴;(6)县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利率仍然按原利率。县人民银行对县农业银行这部分贷款利率,仍按月息4.8%执行。
  1990年,国家经济金融形势好转。于3月和8月两次调整了存贷款利率,对优惠利率也相应做了调整。县农业银行、县工商银行发放的粮食棉油收购贷款,及直接从事粮油加工企业的贷款设立专户,其利率9.0%。与10.08%的利差,由县人行给予补贴。对以粮油为原料的商办工业和粮油议价贸易公司,按月息8.4%执行;对粮食贷款实行补贴以后,粮食收购贷款不搞浮动利率,在粮食合理库存期内暂不加息、罚息。
  1991年4月,人行总行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和物价回落水平等情况,调整存贷利率,对部分优惠利率也作了下调,主要有:(1)对平价粮棉油贷款利率按月息6.45%计收利息,人民银行补贴利差0.72%;(2)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利率由月息6.3%下调为月息6.09%(3)外贸(工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月息6.45%,人行补贴利差0.54%0 1993年,由于市场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县人行贯彻人行总行的决定,于5月、7月两次调整了优惠利率:(1)平价粮棉油贷款由月息6.45%调整为月息8.4%,人行利差补贴0.72`%(县农行为0.9,);(2)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和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由月息4.8%«,调整为月息6.75%,人行利差补贴0.54%;(3)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由月息6.0`%«,调整为月息7.95%0 从1994年12月21日开始,人民银行不再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实行利差补贴,由农业发展银行与财政部统一核算。
  1995年,为配合国家遏制通货膨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国务院批准,于1月、7月两次调整贷款利率,平价粮棉油贷款由月息8.4%,提高到月息9.30/,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由月息8.4%0提高到月息8.85,扶贫贷款(指贫困县县办工业和老少边穷地区贷款)执行月息7.8(/00,同时从1995年1月1日起,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档次(含工贸)不再执行优惠利率,恢复执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调整优惠利率贷款中,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利率,仍保持不变。
  说明:l.自1995年1月I日起.外贸出口产品收04贷款(含工贸)不再执行优9利率。恢复执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串。
  2.从1994年12月21H开始,人民银行不1I}对粮rb汕优惠贷Ak实行利44补贴。山农业发展银行与财政部统~·核算。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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