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016 |
颗粒名称: | 一、法定利率 |
分类号: | F715.3 |
页数: | 26 |
页码: | 231-256 |
摘要: | 法定利率是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规定的各种利率。解放初期,平潭金融市场未很好管理,多是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同时,县人民银行充分运用利率杠杆,根据市场物价和工农业生产利润水平等情况变化,区别国营经济、私营经济、农民生产、生活等不同对象实行差别利率。这些对稳定物价,恢复全县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县人民银行贯彻中财委(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利率的决定》,大幅度降低了存贷款利率,执行全国统一的利率标准。在贷款方面,对商业、粮食均执行一种利率,对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贷款利率档次开始简化。经国务院批准于2月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根据规定提高存、贷款利率。 |
关键词: | 商业企业管理 业务管理 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