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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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016
颗粒名称: 一、法定利率
分类号: F715.3
页数: 26
页码: 231-256
摘要: 法定利率是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规定的各种利率。解放初期,平潭金融市场未很好管理,多是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同时,县人民银行充分运用利率杠杆,根据市场物价和工农业生产利润水平等情况变化,区别国营经济、私营经济、农民生产、生活等不同对象实行差别利率。这些对稳定物价,恢复全县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县人民银行贯彻中财委(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利率的决定》,大幅度降低了存贷款利率,执行全国统一的利率标准。在贷款方面,对商业、粮食均执行一种利率,对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贷款利率档次开始简化。经国务院批准于2月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根据规定提高存、贷款利率。
关键词: 商业企业管理 业务管理 金融

内容

法定利率是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规定的各种利率。
  解放初期,平潭金融市场未很好管理,多是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当时,省人行规定:活期存款利率月息为30-459,定期一个月存款月息为2109',对公存款利率月息为1809',对私工商业贷款分别月息高达240-3009'和400%.,对贫下中农生产和生活贷款月息10-30/00,这样有利于打击高利贷,组织资金支持工农生产的发展。同时,县人民银行充分运用利率杠杆,根据市场物价和工农业生产利润水平等情况变化,区别国营经济、私营经济、农民生产、生活等不同对象实行差别利率。这些对稳定物价,恢复全县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
  1953年,平潭对农业、工商业、个体工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县人民银行贯彻中财委(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利率的决定》,大幅度降低了存贷款利率,执行全国统一的利率标准。在贷款方面,对商业、粮食均执行一种利率,对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贷款利率档次开始简化。对公私合营企业贷款利率按业务经济成份,经营管理水平和有利国计民生程度实行差别利率,对国营工业、交通、邮电等企业,统一按定额贷款、超定额贷款和不分定额与超定额贷款三种利率档次,同时,规定了国营工业企业贷款期限半年以上,每半年一次结息,期限半年以内的到期结息,私营企业贷款按契约期限结息,活期存款半年结息一次。
  1955年10月至、1956年3月,县人行贯彻人行总行有关规定又两次调整了利率,主要是大幅度降低了储蓄存款利率和降低农村贷款利率,其降低目的是为了支持农业合作化,促进农业增产,打击高利贷。
  195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再次调整了部分存、贷款利率,从1958年起全面统一利率水平,统一和简化了利率种类,取消了一些特殊的利率规定,统一存贷款结息期,实行了企业存贷款按季结息,其他贷款还款时结息,活期储蓄按年结息,定期储蓄到期结息。
  此时期,县人民银行贯彻执行人行总行和省人行制订的各种利率政策,对利率进行四次的调整,促进了私营工商企业、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推动农村合作化运动,为发挥信贷监督作用,重申了贷款过期加息10%的规定,对完成平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发挥利率杠杆作用。
  “大跃进”时期,利率有五次较大的调整。1958年12月降低了储蓄存款利率和提高农贷利率。1959年6月调高储蓄存款利率。1960年6月调高华侨储蓄存款利率。1961年4月降低了农贷利率。1965年4月降低了储蓄存款利率,这时期利率主要特点:一是存贷款利率档次简化,二是民间借贷利率月息高于一分五厘的定为高利贷。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把储蓄存款利率视为“剥削”,利率制度废除,10年中,只有1971年10月调整了一次利率,同时取消了加罚利息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地位得到提高,利率的杠杆作用得到进一步重视。1979年4月1日和1980.年4月1日两次提高了储蓄存款利率,增设了储蓄利率档次,增加了储蓄种类,照顾各类型储户的利益,使储蓄存款大增。19-1)年和1981年平潭县金融机构各项储蓄存款比1978年分别增加57.8万和260.5万元。
  1982年4月,银行信用社全面提高存贷款利率,增加了利率档次。
  1983年10月,为了克服农村信贷中存贷款利率倒挂的不合理状况,经国务院批准,提高了农业贷款利率。 1985年,为了配合工资和物价改革,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县各专业银行、信用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的通知,于同年4月和8月适当提高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提高了基本建设贷款利率。
  从1979年至1986年,银行运用经济规律。在利率方面进行了改革,先后六次对银行、信用社贷款利率进行较大调整,提高了利率水平,增加了利率档次,实行了差别利率和浮动利率,扩大了基层银行、信用社运用利率权限,还实行了优惠利率加收利息制度,调整了联行利率,加强了联行利率管理。
  1988年9月,县人行转发人行总行之省人行、市人行关于全面调整存款利率的决定,统一企事业单位存款与个人储蓄存款的利率,改变过去按存款人性质,分别确定不同利率的做法,对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可以保值,贴补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零售物价指数,公布全国统一的保值贴补率。同年10月,为了深化改革,稳定金融市场,给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总行下发《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平潭县各行(社)认真贯彻执行。县人民银行组织了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审计人员对全县金融机构进行一次利率大检查,对于各专业银行、信用社与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利率政策或具体办法,对于随意上下浮动利率或变相越权浮动利率,对于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县人民银行检查组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通过行政经济手段加强各行(社)对统一利率的执行,以明确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利率的规定。
  1989年,平潭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央治理经济环境、调整金融秩序。经国务院批准于2月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根据规定提高存、贷款利率。平潭各金融机构抓住利率调整,开办保值储蓄存款有利时机,积极组织存款,1989年末全县储蓄存款达2673.1万元,同上年比增959.4万元,其他各项存款也有不同程度增长,使全县银行信贷资金自给率显著上升。
  1990年县各家银行(社)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方针,运用利率杠杆,促进市场销售疲软的扭转。根据省人行和市人行的决策,于同年3月、8月两次调整降低银行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同年4月、8月两次相应下调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的利率,另外县人行还重申强化平潭县各行(社)利率管理工作。
  同年12月,县人行转发人行总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从1991年起执行,为县人民银行贯彻上级行利率法规,管理平潭地区利率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此时期,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工商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固定资产一至三年贷款利率,从1984年月息4.8%,6`%,6%和4.8`/00,分别提高到1988年月息的7.2%0,7.5%0,7.5%。和8.5`%,与1988年物价上涨29%比,还是负利率,致使平潭市场出现“抢购风”,储蓄存款“滑波”。由于国家及时采取金融宏观调控,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开办保值储蓄,增加储蓄存款档次和存款种类,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以及各种有奖储蓄,发展金融市场。1989年又调高了贷款利率。1990年在“治理整顿”金融中,两次调整了银行存贷款利率,通过各种稳定金融,稳定物价,至1990年,银行存贷款利率与平潭物价的回落基本相适应,较好发挥了利率的杠杆作用。当年,全县银行(社)储蓄存款净增2751.7万元。
  1991年,县各家银行(社)在“治理整顿”金融中存款大幅度增长,头寸相对宽松。市场销售“疲软”现象也全面转机,零售商品物价回落。此时平潭各家银行(社)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和省、市人行的传真电报精神,于4月21日调整了银行存贷款利率,增加了企事业单位3个月,6个月期限档次存款和通知存款,取消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保值。全面降低存、贷款利率水平,主要是支持工农业生产继续走出“低谷”,稔淀市场物价,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发挥了利率杠杆作用。
  此时期,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工商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固定资产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从1990年月息8.49,8.4%、8.4%和9.0%,分别降低到1992年月息6.3%、7.29,7.2%和7.5%o;(降到1993年第一季度止)统一了流动资金贷款档次,对流动资金贷款分六个月和一年期实行差别利率。
  1993年,全国人民贯彻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各种投资热潮盛行,集资成风,国民经济运行步伐加快,促使社会资金需求进一步旺盛,资金体外循环大,加大了银行压力。平潭表现为:购买运输船热、养殖热、房地产承包工程热、经商热,私渡去台热等经久不衰,影响到县各家银行(社)信贷、现金收支的格局,出现了存款直线滑坡,幅度大,跨期长,贷款增势减弱,倾斜力度强,现金投量骤增,时效提前。面对严竣的金融形势,平潭各家银行(社)积极贯彻人民银行的决定,于1993年5月和7月两次对现存贷款利率进行全面调整。根据规定全面提高存贷利率水平,活期存款由现行的月息1.5%.AlF"M9月'r4.2.625%,一牛1仔rx田月忌6.3No19AJ月息9.15`Xa,三年期存款由月息6.9%调高到月息10.20%,五、八年期存款由月息7.5%o和8.4%调高到月息13.86和17.10%,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存本取息以及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也相应提高,同时从1993年5月15日起取消九个月定期储蓄存款档次。从1993年7月11日起恢复三年以上定期保值储蓄存款,贷款利率也相应全面调高,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月息7.2%X,调到月息9.15%,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由月息7.2%。调整到月息9.15%,由于县各金融机构,抓住调整利率有利时机,积极组织盘活资金,至1993年底,存款滑坡势头有所减缓,但增势乏力,至1994年,利率水平与物价指数及社会投资报酬率相适应,较好发挥了利率杠杆作用。
  1995年,为配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措施出台,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国务院批准,于1995年I月和7月两次调整银行的贷款利率,主要是: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从月息7.5%w调整到月息8.4%,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从月息9.15`Y00,调整到月息10.05°/«,,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由月息9.15%调整到月息10.20%,一年以上至三年期固定资产贷款由月息10.20w调整到月息11.25%,三年以上至五年期贷款由月息11.55%,调整到月息12.67`x«0。五年以上至十年期贷款由月息11.7%。调整到月息12.75%0从1995年7月1日起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的利率合并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统一的期限档次,并对各项贷款利率调整后作如下规定: (1)从1995年7月I日起,在签定新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合同时,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期限档次,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即: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期为一年,到期后,各金融机构再根据当时规定的贷款利率与贷款户重新签定下一年度贷款利率。
  (2)从1995年9月21日开始,原实行按年结息的所有贷款,其结息规则统一实行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3)对于展期贷款,经银行同意,从展期之日起,贷款期限累计计算,并改按当日公告的贷款利率计息。
  从1991年至1995年,是全国人民学习贯彻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十四大精神,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在这期间,国民经济出现了物价大幅度上涨,通货膨胀,银行运用利率杠杆先后三次对银行存款利率和5次对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较大幅度调整,统一结息期,简化了贷款利率种类,提高了利率水平,从而遏制了通货膨胀,控制了固定资产投资过大的局势,宏观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利率水平与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基本相适应,较好发挥了利率杠杆的作用。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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