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利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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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01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利率管理
分类号: F715.3
页数: 41
页码: 231-271
摘要: 建国以来,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利率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企业年均利润率,物价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及银行成本等因素,分别制定差别利率,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和组织利率管理。县人民银行是履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职能部门,各专业银行(社)也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系统内部的利率管理工作。这些对稳定物价,恢复全县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于2月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根据规定提高存、贷款利率。市场销售“疲软”现象也全面转机,零售商品物价回落。
关键词: 商业企业管理 业务管理 金融

内容

建国以来,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利率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企业年均利润率,物价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及银行成本等因素,分别制定差别利率,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和组织利率管理。
  县人民银行是履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职能部门,各专业银行(社)也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系统内部的利率管理工作。
  一、法定利率法定利率是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规定的各种利率。
  解放初期,平潭金融市场未很好管理,多是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当时,省人行规定:活期存款利率月息为30-459,定期一个月存款月息为2109',对公存款利率月息为1809',对私工商业贷款分别月息高达240-3009'和400%.,对贫下中农生产和生活贷款月息10-30/00,这样有利于打击高利贷,组织资金支持工农生产的发展。同时,县人民银行充分运用利率杠杆,根据市场物价和工农业生产利润水平等情况变化,区别国营经济、私营经济、农民生产、生活等不同对象实行差别利率。这些对稳定物价,恢复全县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
  1953年,平潭对农业、工商业、个体工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县人民银行贯彻中财委(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利率的决定》,大幅度降低了存贷款利率,执行全国统一的利率标准。在贷款方面,对商业、粮食均执行一种利率,对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贷款利率档次开始简化。对公私合营企业贷款利率按业务经济成份,经营管理水平和有利国计民生程度实行差别利率,对国营工业、交通、邮电等企业,统一按定额贷款、超定额贷款和不分定额与超定额贷款三种利率档次,同时,规定了国营工业企业贷款期限半年以上,每半年一次结息,期限半年以内的到期结息,私营企业贷款按契约期限结息,活期存款半年结息一次。
  1955年10月至、1956年3月,县人行贯彻人行总行有关规定又两次调整了利率,主要是大幅度降低了储蓄存款利率和降低农村贷款利率,其降低目的是为了支持农业合作化,促进农业增产,打击高利贷。
  195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再次调整了部分存、贷款利率,从1958年起全面统一利率水平,统一和简化了利率种类,取消了一些特殊的利率规定,统一存贷款结息期,实行了企业存贷款按季结息,其他贷款还款时结息,活期储蓄按年结息,定期储蓄到期结息。
  此时期,县人民银行贯彻执行人行总行和省人行制订的各种利率政策,对利率进行四次的调整,促进了私营工商企业、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推动农村合作化运动,为发挥信贷监督作用,重申了贷款过期加息10%的规定,对完成平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发挥利率杠杆作用。
  “大跃进”时期,利率有五次较大的调整。1958年12月降低了储蓄存款利率和提高农贷利率。1959年6月调高储蓄存款利率。1960年6月调高华侨储蓄存款利率。1961年4月降低了农贷利率。1965年4月降低了储蓄存款利率,这时期利率主要特点:一是存贷款利率档次简化,二是民间借贷利率月息高于一分五厘的定为高利贷。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把储蓄存款利率视为“剥削”,利率制度废除,10年中,只有1971年10月调整了一次利率,同时取消了加罚利息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地位得到提高,利率的杠杆作用得到进一步重视。1979年4月1日和1980.年4月1日两次提高了储蓄存款利率,增设了储蓄利率档次,增加了储蓄种类,照顾各类型储户的利益,使储蓄存款大增。19-1)年和1981年平潭县金融机构各项储蓄存款比1978年分别增加57.8万和260.5万元。
  1982年4月,银行信用社全面提高存贷款利率,增加了利率档次。
  1983年10月,为了克服农村信贷中存贷款利率倒挂的不合理状况,经国务院批准,提高了农业贷款利率。 1985年,为了配合工资和物价改革,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县各专业银行、信用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的通知,于同年4月和8月适当提高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提高了基本建设贷款利率。
  从1979年至1986年,银行运用经济规律。在利率方面进行了改革,先后六次对银行、信用社贷款利率进行较大调整,提高了利率水平,增加了利率档次,实行了差别利率和浮动利率,扩大了基层银行、信用社运用利率权限,还实行了优惠利率加收利息制度,调整了联行利率,加强了联行利率管理。
  1988年9月,县人行转发人行总行之省人行、市人行关于全面调整存款利率的决定,统一企事业单位存款与个人储蓄存款的利率,改变过去按存款人性质,分别确定不同利率的做法,对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可以保值,贴补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零售物价指数,公布全国统一的保值贴补率。同年10月,为了深化改革,稳定金融市场,给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总行下发《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平潭县各行(社)认真贯彻执行。县人民银行组织了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审计人员对全县金融机构进行一次利率大检查,对于各专业银行、信用社与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利率政策或具体办法,对于随意上下浮动利率或变相越权浮动利率,对于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县人民银行检查组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通过行政经济手段加强各行(社)对统一利率的执行,以明确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利率的规定。
  1989年,平潭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央治理经济环境、调整金融秩序。经国务院批准于2月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根据规定提高存、贷款利率。平潭各金融机构抓住利率调整,开办保值储蓄存款有利时机,积极组织存款,1989年末全县储蓄存款达2673.1万元,同上年比增959.4万元,其他各项存款也有不同程度增长,使全县银行信贷资金自给率显著上升。
  1990年县各家银行(社)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方针,运用利率杠杆,促进市场销售疲软的扭转。根据省人行和市人行的决策,于同年3月、8月两次调整降低银行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同年4月、8月两次相应下调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的利率,另外县人行还重申强化平潭县各行(社)利率管理工作。
  同年12月,县人行转发人行总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从1991年起执行,为县人民银行贯彻上级行利率法规,管理平潭地区利率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此时期,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工商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固定资产一至三年贷款利率,从1984年月息4.8%,6`%,6%和4.8`/00,分别提高到1988年月息的7.2%0,7.5%0,7.5%。和8.5`%,与1988年物价上涨29%比,还是负利率,致使平潭市场出现“抢购风”,储蓄存款“滑波”。由于国家及时采取金融宏观调控,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开办保值储蓄,增加储蓄存款档次和存款种类,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以及各种有奖储蓄,发展金融市场。1989年又调高了贷款利率。1990年在“治理整顿”金融中,两次调整了银行存贷款利率,通过各种稳定金融,稳定物价,至1990年,银行存贷款利率与平潭物价的回落基本相适应,较好发挥了利率的杠杆作用。当年,全县银行(社)储蓄存款净增2751.7万元。
  1991年,县各家银行(社)在“治理整顿”金融中存款大幅度增长,头寸相对宽松。市场销售“疲软”现象也全面转机,零售商品物价回落。此时平潭各家银行(社)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和省、市人行的传真电报精神,于4月21日调整了银行存贷款利率,增加了企事业单位3个月,6个月期限档次存款和通知存款,取消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保值。全面降低存、贷款利率水平,主要是支持工农业生产继续走出“低谷”,稔淀市场物价,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发挥了利率杠杆作用。
  此时期,定期一年储蓄存款、工商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固定资产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从1990年月息8.49,8.4%、8.4%和9.0%,分别降低到1992年月息6.3%、7.29,7.2%和7.5%o;(降到1993年第一季度止)统一了流动资金贷款档次,对流动资金贷款分六个月和一年期实行差别利率。
  1993年,全国人民贯彻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各种投资热潮盛行,集资成风,国民经济运行步伐加快,促使社会资金需求进一步旺盛,资金体外循环大,加大了银行压力。平潭表现为:购买运输船热、养殖热、房地产承包工程热、经商热,私渡去台热等经久不衰,影响到县各家银行(社)信贷、现金收支的格局,出现了存款直线滑坡,幅度大,跨期长,贷款增势减弱,倾斜力度强,现金投量骤增,时效提前。面对严竣的金融形势,平潭各家银行(社)积极贯彻人民银行的决定,于1993年5月和7月两次对现存贷款利率进行全面调整。根据规定全面提高存贷利率水平,活期存款由现行的月息.5%.AlF"M9月'r4.2.625%,一牛1仔rx田月忌6.3No19AJ月息9.15`Xa,三年期存款由月息6.9%调高到月息10.20%,五、八年期存款由月息7.5%o和8.4%调高到月息13.86和17.10%,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存本取息以及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也相应提高,同时从1993年5月15日起取消九个月定期储蓄存款档次。从1993年7月11日起恢复三年以上定期保值储蓄存款,贷款利率也相应全面调高,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月息7.2%X,调到月息9.15%,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由月息7.2%。调整到月息9.15%,由于县各金融机构,抓住调整利率有利时机,积极组织盘活资金,至1993年底,存款滑坡势头有所减缓,但增势乏力,至1994年,利率水平与物价指数及社会投资报酬率相适应,较好发挥了利率杠杆作用。
  1995年,为配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措施出台,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国务院批准,于1995年I月和7月两次调整银行的贷款利率,主要是: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从月息7.5%w调整到月息8.4%,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从月息9.15`Y00,调整到月息10.05°/«,,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由月息9.15%调整到月息10.20%,一年以上至三年期固定资产贷款由月息10.20w调整到月息11.25%,三年以上至五年期贷款由月息11.55%,调整到月息12.67`x«0。五年以上至十年期贷款由月息11.7%。调整到月息12.75%0从1995年7月1日起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的利率合并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统一的期限档次,并对各项贷款利率调整后作如下规定: (1)从1995年7月I日起,在签定新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合同时,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期限档次,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即: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期为一年,到期后,各金融机构再根据当时规定的贷款利率与贷款户重新签定下一年度贷款利率。
  (2)从1995年9月21日开始,原实行按年结息的所有贷款,其结息规则统一实行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3)对于展期贷款,经银行同意,从展期之日起,贷款期限累计计算,并改按当日公告的贷款利率计息。
  从1991年至1995年,是全国人民学习贯彻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十四大精神,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在这期间,国民经济出现了物价大幅度上涨,通货膨胀,银行运用利率杠杆先后三次对银行存款利率和5次对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较大幅度调整,统一结息期,简化了贷款利率种类,提高了利率水平,从而遏制了通货膨胀,控制了固定资产投资过大的局势,宏观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利率水平与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基本相适应,较好发挥了利率杠杆的作用。
  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人民银行的存贷款利率。
  1985年起,县人民银行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各专业银行(社)资金往来,改为借贷关系,实行存贷分户,实贷实存。按照规定对各专业银行(社)的存款和贷款实行不同利率。是年,县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存款利率为月息3.69%计划内借款利率为月息3.9%,临时借款利率为月息4.2%o0这一年县人行两次调整了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以加强和完善中央银行领导下的利率体系,以达到调节资金供求,促进专业银行提高自营发放贷款能力。
  1986年8月,县人行根据人行总行规定,再次调高对各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并制订对各专业银行再贴现利率。
  1987年7月、9月、12月三次提高了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再贴现,按同期贷款利率降低5-10%。县人行根据市人行的规定在利率上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同年9月,县人行转发市人行《关于“承借承还”利率标准的通知》,对各专业银行向县人行承借开发性贷款,委托专业银行发放,实行“承借承还”方式,利率暂定为一年以下(含一年)月息4.8%Yoo,一至三年(含三年)月息5.4/00,三至五年(含五年)月息6%,五年以上月息6.6%0,专业银行贷款到期不能还归时,自到期日的第二日开始,每日加收万分之三罚息。
  1987年2月,省人行提出“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的通知”,原规定上存款的利率为4.9500,借用款的利率为5.25%,均调整为月息5.1%,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同年10月,县人行为贯彻落实“收紧财政和信贷、稳定物价”方针,按照总行决定,对各专业银行(社)的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不包括铺底金贷款)一律由5.4%0和5.7`Yo提高到月息6.0Wx,,再贴现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降低5-10%,计收利息。
  1988年,国民经济通货膨胀,“抢购风”吹到平潭,县人行根据市人行的决定,再次调高对各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
  1989年,县金融各单位贯彻“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货币信贷政策。根据县人行决定调高存贷款利率,各专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利率由4.2%提高到6.6%0,备付金由月息5.4%o提高到7.2%0,年度性贷款、季节贷款性由6.9%Too、6.调整到月息8.7‰和8.1%.,对专项贷款也相应提高了利率。
  1990年,县人行根据省市人行决定,对各专业银行存款、贷款利率于3月、8月两次进行了下调,至1990年底,县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和年度性贷款的利率,分别为5.7%。和6.6%o、日折性借款为6.6000 1991年,在“治理整顿”金融中,经济金融形势好转,县人行贯彻省人行的决定,于4月21日调低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由1990年的月息5.7%0下调为月息5.1`Y00,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款由1990年的6.6Y«,下调为月息6.0'%,0,再贴现贷款按同档次利率下浮5--10%. 1993年,国民经济运行步伐加快,物价大幅度上涨,通货膨胀。县人行根据总行决定,先后两次调高对各专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备付金存款和准备金存款提高到月息7.56`Y00,4月、5月、7月三次调高对各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一年期年度性贷款由月息6.0`%x,1/,4高到月息8.85`%x,,六个月期年度‘性贷款由月息6u/,0,调整为月息8.700,三个月季节性贷款由月息6(xl6`Y调整为月息8.55'uo,20天季节性贷款山月息611x1调整为月息8.4`%xla 1995年,为配合继续抑制通货膨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县人行根据省市人行规定,对县各专业银行(社)贷款利率于;1月、7月两次进行了调整(两次均上调)。
  从1990年至1995年‘银行的基准利率随IN金融宏观调控作用受到重视和加强。经历了高一低一高一高的发展阶段多次调整,至1995年,县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社)的备付金和准备金存款从1990年的月息5.7%调整到月息7':65%,年度性贷款,季节和日折性借款均从月息6.6%,提高到月息9.3%、8.85%和8.70%. 三、优惠利率平潭优惠利率,在存款方面主要是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有:农机无息贷款二口粮贷款、节能专项贷款、扶贫专项贷款、实行“存贷分户”商业、外贸、供销社周转金贷款、粮食贷款(平价)、贫困县工业贷款、困难企业贷款、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办小水电贷款、新技术开发性贷款、结算贷款和其他低利贷款,信用社曾提出信用社社员贷款利率优惠(不上浮)。这些,都是为减轻国家对财政的负担,经国务院批准,银行给予优惠利率,实行贴息办法,以扶持生产发展。
  1985年以后,根据人行总行和省人行的指示,加强了优惠利率的管理,按“谁主意,谁贴息”和“先收后贴”的办法予以照顾,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优惠利率待遇。
  1986年,金融系统贯彻人行总行和省人行对粮食贷款优惠利率决定,对平价粮食贷款继续执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月息6.6%减半,按月息3.3%0计收,对国家委托代购粮食视同平价粮,也按优惠利率计收,对议价粮,商办工业粮食贷款仍按月息6.6`%执行。县农业银行发放的合同购粮和国家委托代购粮食贷款利息,由人民银行从6月21日起补贴到月利率6.6'/%(即补贴3.3%),对原有“存贷合一”的供销社,实行“存贷分户”的给予优惠,月息6.3`%,对新开户的供销社,不以给予优惠。
  1986年,为扶持平潭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解决人民温饱问题,人民银行连续10年安排信贷资金,由县农业银行发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
  1987年3月,县银行根据规定,取消几项贷款优惠利率:(1)知青集体企业贷款;(2)结算贷款;(3)灾区口粮贷款;(4)农机专项贷款,同时取消农业开发贷款。
  198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对优惠利率进行了调整,具体有:(1)对平价粮油贷款恢复按正常活动资金贷款利率月息7.5%计收利息,同时取消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平价粮油贷款利息补贴;(2)各项商业贷款优惠利率统一调整为月息7.5%,其他现行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相应提高1.02个百分点;(3)对能源、交通、通信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等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不得向上浮动。
  1989年2月,县各家银行贯彻省市人行决定,对优惠贷款利率作如下调整:(1)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的利率调整为月息5.58%;(2)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贷款利率月息9.45%;(3)粮食预购资金贷款利率调高到月息9.45%;(4)开发性贷款利率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5)县工商银行、县农行1986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赊销棉布、絮棉无息贷款,从1989年2月1日起人民银行按月息9.45%给予补贴;(6)县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利率仍然按原利率。县人民银行对县农业银行这部分贷款利率,仍按月息4.8%执行。
  1990年,国家经济金融形势好转。于3月和8月两次调整了存贷款利率,对优惠利率也相应做了调整。县农业银行、县工商银行发放的粮食棉油收购贷款,及直接从事粮油加工企业的贷款设立专户,其利率9.0%。与10.08%的利差,由县人行给予补贴。对以粮油为原料的商办工业和粮油议价贸易公司,按月息8.4%执行;对粮食贷款实行补贴以后,粮食收购贷款不搞浮动利率,在粮食合理库存期内暂不加息、罚息。
  1991年4月,人行总行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和物价回落水平等情况,调整存贷利率,对部分优惠利率也作了下调,主要有:(1)对平价粮棉油贷款利率按月息6.45%计收利息,人民银行补贴利差0.72%;(2)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利率由月息6.3%下调为月息6.09%(3)外贸(工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月息6.45%,人行补贴利差0.54%0 1993年,由于市场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县人行贯彻人行总行的决定,于5月、7月两次调整了优惠利率:(1)平价粮棉油贷款由月息6.45%调整为月息8.4%,人行利差补贴0.72`%(县农行为0.9,);(2)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和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由月息4.8%«,调整为月息6.75%,人行利差补贴0.54%;(3)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由月息6.0`%«,调整为月息7.95%0 从1994年12月21日开始,人民银行不再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实行利差补贴,由农业发展银行与财政部统一核算。
  1995年,为配合国家遏制通货膨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国务院批准,于1月、7月两次调整贷款利率,平价粮棉油贷款由月息8.4%,提高到月息9.30/,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由月息8.4%0提高到月息8.85,扶贫贷款(指贫困县县办工业和老少边穷地区贷款)执行月息7.8(/00,同时从1995年1月1日起,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档次(含工贸)不再执行优惠利率,恢复执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调整优惠利率贷款中,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利率,仍保持不变。
  四、浮动利率 1982年1月,国务院授予中国人民银行20%的利率机动权,即在法定利率基础上可以上下浮动20%0 1984年,县信用社进行体制改革,根据信用社“三性”(民主性、群众性、灵活性)的要求,信用社的各项贷款利率上浮20---30%0 1987年,县各专业银行(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统一法定利率下有上下浮动权,这一年,经福州市人行批准,县各家银行信用社提出浮动利率掌握原则,只限于贷款利率只能上浮,不得下浮,向上浮动幅度银行最高不能超过2004),信用社最高不能超过30%0 J988年,紧缩货币信贷,稳定金融,根据人行总行规定,县各家银行对档次的贷款利率可在30%幅度内上浮,信用社的各项贷款利率有50%浮动权,县人行对现行的期限贷款利率也进行了调整。
  同年,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平潭县农村信用社进行利率改革试点,贷款利率可以上浮到接近平潭市场利率(民间借贷),县信用社贷款利率按三档次试行:(1)农户、个体户联合体从事生产性贷款利率月息16.5`Y,.;(2)乡镇(村)企业,各种厂场、公司、集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月息18.oo`Y»,;(3)消费性贷款利率月息19.80%0 1989年,平潭各专业银行根据省市人行规定,为缓解平潭资金紧张状况,对500元以上的大额定期存款向上浮动10%,即一年期月息为10.4%,二年期月息为11.22`Y«,,不享受保值。三年期以上实行保值,不执行利率上浮。县信用社存款利率上浮规定停止执行,同业拆借利率,以人民银行现行日拆借款利率6.9%,上浮10-20%,县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10%0 1990年,金融系统贯彻“教育、清理、整顿”的方针,县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进行检查,同时对部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允许上浮,主要有:国营工商业、集体工商业、物资供销、国营农业企业、供销社、乡镇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定额流动资金30%的银行垫付贷款,开户行可上浮20%之内掌握。对这些企业超定额临时性贷款,银行可在现行利率标准20%的幅度上浮。外贸出口贸易收购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和工贸公司贷款,期限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贷款利率上浮20%,六个月可上浮15%,六个月以上按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对新扩建工业企业,自有资金不足30%,新办商业自有资金不足10%,新办零售商店自有资金不足30%,其不足部分,用特种贷款解决的,利率上浮20%。对三次企业办内联企业,比照同类贷款掌握,对建筑业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及个体工商户贷款承包户和农户生活贷款、建房、买房贷款不执行期限利率,在法定利率上上浮20%0 同年,平潭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停止“高来高去”,执行按法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0 1991年,通过“治理整顿”金融秩序,物价稳定,金融形势好转。根据省人行规定,平潭各专业银行对各档次的贷款利率(除优惠贷款外)可在20%内上浮,再贴现贷款利率按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5-10%,农村信用社贷款按同档次上浮60%0 1995年3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县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中除“民政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和“民族部门福利工厂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民族部门福利工厂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不允许实行利率浮动外,其他贷款均属于允许实行利率浮动的20%的范围。
  五、加罚息建国初期,县人民银行实行“转期要加息、过期罚息”、凡贷款逾期不来商洽转期与还款或虽来商请转期,但未经县人行同意均按逾期贷款论处,加收50%利息。
  1955年,县人行根据省人行规定,对私营企业、合作社、国营企业逾期贷款一律加息10%0“大跃进”时期,此规定有所放松,到“文化大革命”期间,此规定被取消。
  1980年3月,县各专业银行(社),根据人行总行规定,恢复了加罚息制度,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对积压物资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加收息30%,对被挤占挪用的或被转移用途的贷款加收利息50%o 1987年,县人行对各专业银行欠交存款准备金罚金由每日万分之二改为每日万分之三。
  1989年,治理整顿金融秩序,平潭各金融机构,贯彻人行总行加罚息制度规定,对逾期贷款由罚息20%提高到30%,对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加罚息由30%提高到50%,对挤占挪用的贷款由50%提高到100%。县人行还规定各专业银行实行最低备付金管理,对于存款低于规定最低备付金,不足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一罚金。
  1990年,平潭县各金融机构贯彻人行总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息从30%下调为20%,超储和积压有问题的商品贷款加息从50%下调为30%,挤占挪用贷款加息由100%下调为50%;并对加息收入进行专户管理,由各自专业总行统一处理。
  1991年4月,平潭各金融机构按照省人行的规定,取消超储积压有问题商品贷款加息制。同时,县人行对各专业银行的逾期贷款按日息万分之三加息,欠交准备金按日息万分之二加息,有意不交按日息万分之三加息。
  1993年7月,县人行调整对各专业银行的加息制。逾期贷款加息从日息万分之三调整为日息万分之五;欠交准备金加息从日息万分之二调整为日息万分之四;有意不交准备金加息从日息万分之三调整为日息万分之五。
  1995年7月,平潭各金融机构贯彻人行总行的规定,改变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办法,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间按日息万分之四至六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息万分之六至八计收利息,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形成的上述贷款从逾期之日或挤占挪用之日起实行上述计收利息办法。若既挪用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自1995年7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九计收利息。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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