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现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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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01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现金管理
分类号: F715.3
页数: 5
页码: 227-231
摘要: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县人民银行办事处开始对国家机关、团体、事业、部队、学校等单位实行现金管理。1952年初,县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单位。至年底,全县大小单位均在银行开户存款接受现金管理。1959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I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决定从1960年1月起实行工资基金管理。为此,县人民银行对其处以10%罚款和通报批评,并责令该行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关键词: 商业企业管理 业务管理 金融

内容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县人民银行办事处开始对国家机关、团体、事业、部队、学校等单位实行现金管理。
  1952年初,县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单位(包括乡镇一级的企事业单位)。至年底,全县大小单位均在银行开户存款接受现金管理。
  1959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I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决定从1960年1月起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县人民银行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把工资基金管理纳入现金管理的范围,积极配合县劳动部门,对全县所有机关、事业、国营企业单位的工资基金支付进行监督把关,以督促各单位合理使用工资基金。
  1962年,县人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和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六条意见,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管紧管严货币,单位不能携带现款抢购物资,不能赊销商品和预支、预付货款,银行按季组织检查、督促,压缩社会购买力,堵塞计划外的基本建设投资,当年现金回笼408.8万元。
  1965年,县人行根据中央关于现金管理工作“只许加强、不许削弱”的指示,对县直各单位现金库存重新核定,加强对合作商店、社办企业的现金管理。
  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县人民银行遵照《决定》,本着既有利于现金集中,又能满足单位的日常零星现金支付需要的原则,对全县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集体经济单位,按照其三天内所需的零星开支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并规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小额零星支付外均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对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要编制现金收支计划送银行审查。现金使用范围只限于:(1)对职工个人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等;(2)城乡居民劳务报酬和其他支付;(3)收购农付产品必要的现金支付;(4)出差人员在同城转帐结算起点额30元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
  1980年后为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扩大企业自主权,县人行根据省人行改革现金管理工作的精神,规定对单位零星开支和现金库存限额适当放宽、转帐起点改为50元,100元以内可用现金也可以转帐,到异地采购物资,确系需要现金也有所松动。
  1983年11月,县农行根据市农行转发连江农行搞好柜面把关,严格检查的工作经验,组织35名干部,对211个单位进行现金库存大普查,重新核定现金库存158个单位,计15.1万元,压缩库存限额20.3万元。
  1984年5月,福州市人民银行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放宽对单位提取现金的限制。县人民银行根据这一形势要求,改变了现金管理办法,把事前审查改为事后检查、监督。1984年下半年至1985年初,平潭对台贸易活跃,银行曾一度放松对商业企业的现金管理,1985年全县现金投放15094.0万元,首次突破亿元关。
  同年,县农行、信用社根据农村推行各种形式生产承包责任制情况,企业、农户、承包户纷纷要求“松邦”,县农行相应改进现金管理制度:①采购农副产品在50元以上可以转帐,也可用现金;②零星采购农副产品可以申请坐支;③异地采购可以用现金;④个体户、承包户开户提现放宽。
  1986年6月,县工商银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和基建现金支出,对所管辖中的90个单位进行现金管理大检查,从中发现个别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加班补贴费、请客送礼、拖欠公款等,对此给予必要的处罚。同年,县工商银行本着“政策要放宽、管理要加强”的原则,对一些企业因生产、流通的特殊现金需要和异地采购用现金给予适当放宽,通过采取有效的现金管理办法,既方便了企业,支持了生产、流通的需要,又堵塞了套取现金的漏洞。
  1988年上半年经济再度出现过热现象,全县银行存在信贷管理监督偏松、贷款猛增、货币投放过多等问题。8月,国务院颁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9月,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县人民银行认真贯彻《条例》和(细则》精神,遵照福州市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现金检查和开设现金结算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消费基金支出,协同县劳动局、人事部门共同审查,监督工资基金和奖金开支。先后2次组织人员对全县317个单位的现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新调整核定408个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同时,全面清理现金结$1户。12月中’旬,县人民银行对8个金融机构凭卡付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无卡付现金119笔,29.8万元,县人民银行对此处以经济制裁,共罚款4290.96元,并将情况通报全县。至1988年底,县人民银行共办理现金结S-户开户卡1022户,占当年全县现金结算户1349户的75.7%,使消费基金支出得到一定的控制。
  1989年2月,县人民银行组织人员对县各专业银行(社)15个基层所开展现金大检查,发现无卡付现162笔,金额46338元。5A.,县人民银行牵头组织专业银行现管员,对各专业银行现管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发现个别行仍擅自无卡付现2笔56000元。为此,县人民银行对其处以10%罚款和通报批评,并责令该行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同年,县人民银行对全县17家不同类型的单位执行现管情况进行抽查,对其中‘11家存在帐款不符、白条抵库、超库存限额、套取、坐支现金等问题的单位进行处罚。
  1990年2月,县人民银行根据福州人行通知精神,制定《现金管理评比方案),于7月份和12月份两次组织各家银行对全县现管工作进行检查评比。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各行的现管工作得到加强。
  1992年0月1日,县人民银行取消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办理现金结算卡业务。
  1992年11月,根据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投放,组织货币回笼的紧急通知”精神,县人民银行会同县各专业银行研究决定,采取多条措施,大力控制现金投放,组织现金回笼,确保全年现金投放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计划内。经过努力,从12月20日开始,平潭现金大投放局势得到遏制,投放势头减弱,供应渐趋正常。
  1993年7月,县人民银行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现金支付审批权限。要求各家银行重新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县人民银行对各家银行、信用社及邮政储蓄点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并定期检查,凡超限额库存现金促其上缴并予以罚款。9月,县人民银行针对全县现金收支成倍增加,各行社现金供应压力加大的情况,建立了现金管理工作考核制度。通过定期检查、共同评比、奖惩结合、督促整改,建立分项计分、层层分解、逐项考核的量化指标,从而调动群体力量,分级把关,明确责任,强化了平潭现金管理职能。
  1995年5月,福州市人民银行下达给平潭人民银行上半年现金投放1500万元的指令性指标,而1-5月全县累计净投放现金5849.7万元,突破计划4349.7万元。为保证平潭现金的合理供应,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控制通货膨胀,县人民银行要求各专业银行严格执行现金投放的有关规定,并对各专业银行所管辖中的14个单位开展现金管理检查,检查中,发现县农机公司、县水产工贸公司经营部存在着超范围使用现金、坐支等现象,为此,县人民银行对他们罚款1.14万元,并通报全县,以教育开户单位增强现金意识。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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