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帐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01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帐户管理
分类号: F715.3
页数: 4
页码: 223-226
摘要: 解放初期,对帐户管理无明文规定,因而县人民银行沿袭旧制,自由开户,随到随开,就近开户,方便存取,一行多户,任其所需,并无限制。县人民银行开立帐户迅速增加,县人民银行提出每个工商企业一般只能在人行开立一户,便于监督。具体规定开户手续:申请开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会计柜面初审,业务部门调查单位具体情况,最后由会计主管确定使用科目。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县人民银行着手全面整顿清查帐户,合法帐户给予重新登记继续开户;对非法帐户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规定的帐户予以撤销合并;对错用会计科目的帐户予以纠正。
关键词: 商业企业管理 业务管理 金融

内容

解放初期,对帐户管理无明文规定,因而县人民银行沿袭旧制,自由开户,随到随开,就近开户,方便存取,一行多户,任其所需,并无限制。
  1950--1960年,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时期,国务院规定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团体、公营和合作企业一律在银行开户,并实行现金管理。县人民银行开立帐户迅速增加,县人民银行提出每个工商企业一般只能在人行开立一户,便于监督。
  1961年以后,由于企业专项基金分别开户,加上手工业合作组织下放,县人民银行帐户相对增抓,当时社会上出现有的单位未在银行开户,利用他人帐户办理收付,套取现金,收取手续费;有的出租出借帐户,收取管理费;有的代开发票从中牟利。为此县人民银行根据上级行文件精神,于1965年明确规定开户条件;(1)有工商企业登记执照;(2)有主管单位同意开户证明;(3)财务健全、能够正确及时处理帐务工作。具体规定开户手续:申请开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会计柜面初审,业务部门调查单位具体情况,最后由会计主管确定使用科目。明确规定,一个单位同一性质的资金只能在一个银行开户,不能重复开户;帐户不能出租出借、不能签发空头支票,更不能用作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违者严肃处理;体制变更、机构变动应及时办理销户,不得转让、拖延,否则由银行主动结清,余款上缴财政;单位存款户连续很久时间没有结算往来的,银行可派员了解加以处理。
  1974年为贯彻省人行“关于开户管理的暂行规定”,县人民银行开展清查整顿帐户,发现帐户管理方面问题,经过讨论研究补充规定了开户审批权限:凡申请在营业所、信用社开户一律由县支行负责审批,单位开立超过开户管理规定设置的帐户和专户应由单位备函经主管同意报上级行审批。
  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县人民银行着手全面整顿清查帐户,合法帐户给予重新登记继续开户;对非法帐户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规定的帐户予以撤销合并;对错用会计科目的帐户予以纠正。在整顷清查帐户后,县人民银行又规定三条:①开立帐户办理结算时,限干本单位经营范围,不得向其他办理销售商品的结算,不准出租出借帐户替别单位结算或收付其他款项;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套取银行信用;③除工资旅差费及转帐起点以下零星费可支取少量现金外,一律使用转帐结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县各家金融单位认真贯彻省人行1980年1月13日下发《关于帐户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对小集体工商业和各种生产、生活劳动服务组,各单位办的各种劳服组织,个体工商业,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各种公司等等,均放宽给予开户,并按补充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1985年,平潭对台贸易开放,各专业银行、信用社为更多聚集资金,拉客户,放宽开户条件,凡持工商营业执照的国营商业、集个体工商业、各类厂场、各类公司、各类联合体、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都可以开立帐户,为适应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对实行承包责任制厂场和商业柜组,凡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本单位证明也给予开立帐户。随着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实行“实存实贷”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平潭各专业银行重视单位存款工作,大力组织对公存款,国营商业、集个体工商业、各类公司、各种厂场在银行或信用社开户比较乱,有的在县多家银行、信用社营业机构开立帐户。
  1986--1987年,针对平潭对台贸易造成多头开户,多家贷款、帐户管理混乱情况,由县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对全县参加对台贸易的国营、集体工商业、公司、各类厂场、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帐户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对多头开户、多头结算、多头提现、多头贷款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的清理。
  1990年6月,县人民银行等6家全融单位贯彻市人行关于《清理整顿帐户、加强帐户管理的实施方案》,开展清理整顿帐户。
  为规范同业行为,县金融同业公会订出协议,要求全县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若有违反应由县人行给予违约处以罚金。1991年初全县帐户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
  1991年4月,县农业银行、信用社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分期分批进行财务帐务清理整顿,验收评分,促进帐户管理规范化。
  1995年第二季度,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重新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县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做好开户情况的调查摸底和制定清理帐户方案,于第三季度开始全面清理帐户,具体办法为:①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开户许可证,因客观原因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列为“待清帐户”,并限期办理。②无法办理开户手续必须销户但又不能及时结清的帐户列为“待结清帐户”。③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或无法办理开户手续的帐户列为“应销帐户”,并限期办理销户手续,逾期不办的,银行将余额转入“暂收款一一久悬未取款”帐户。通过清理整顿规范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也进一步规范了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1995年10月,县人民银行贯彻人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管理的通知》,严格区分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性质,按照以上各类帐户的性质和开户条件进行帐户清理、办理帐户的开立。对违反规定开立各类帐户的行为,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进行经济处劝。
  至1995年底,县各银行、信用社(站)共开立基本存款帐户1144户,一般存款帐户1户,临时存款帐户2户,专用存款帐户141户。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