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011
颗粒名称: 二、贷款管理
分类号: F715.3
页数: 7
页码: 212-218
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平潭县金融系统贷款管理日益加强,前后发生了变化。1951-1953年,县人民银行对工商企业采取“财务轧差”贷款办法。这种办法实际上是一种资金供给制,即按企业计划期内财务收支相抵后的差额确定对企业贷款增减额。1954年初停止使用这种办法。对负债超过资产或负债过多,自有资金不敷一个月亏损,则坚决不贷。是年,协助商业系统清查结算欠款。是年4月1日起,全县各家银行、信用社全面实施“借款合同担保”制度,部份贷款还实行抵押和公证。对此,县工商行、农行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积压洋台货进行处理,收回贷款2860.9万元。
关键词: 商业企业管理 业务管理 金融

内容

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平潭县金融系统贷款管理日益加强,前后发生了变化。
  1951-1953年,县人民银行对工商企业采取“财务轧差”贷款办法。这种办法实际上是一种资金供给制,即按企业计划期内财务收支相抵后的差额确定对企业贷款增减额。1954年初停止使用这种办法。
  1954年,县人行在贷款对象上掌握的原则是:有利于国计民生,国家尚须利用的行业,在国家允许的经营业务,其周转资金确有困难者。对负债超过资产或负债过多,自有资金不敷一个月亏损,则坚决不贷。是年,协助商业系统清查结算欠款。
  1955年,对商业系统实行按计划有目的贷款,贷款要有商品保证,贷款必须按期归还的社会主义的信贷原则。对财务轧差办理贷款工作也有较大改进,下放资金,取消金库制,清理商业信用,易q除在途资金,开办结算贷款。
  1956年,对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调拨,一律授权县‘财政革委会拨足,县人行取消定额贷款,试行超定额贷款,以核定的季度计划定额为贷款掌握依据。对采购木材所需资金、费用、工资由所在地金融机构采用下贷上还办法解决。
  1957年7月开始,在商业、服务、水产、渔业、药材、供销社、新华书店等系统,贯彻分类供应资金的方针,县人行按照批准的进货计划供应资金,对工业,县人行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掌握工业贷款。
  1958年到1962年,银行内部资金实行统收统支集中制,贷款上出现“生产多少给多少,收购多少给多少,哪里要哪里给,何时要何时给”的失控局面,放松信贷监督和管理,对商业企业贷款实行“活收活放”办法‘即:将企业存款户和贷款户合并为一个往来帐户(存贷合一),信贷部门按月或按季核给企业一定额度的指标控制,企业收付往来均通过“存贷合一”户反映,收入即减少贷款,付出即增加贷款,指标不足,企业则要求信贷部门给予追加。
  1963年至1964年,对商业部门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存贷分户,对县商业部门批发企业全面办理结算贷款。
  “文化大革命”期间,贷款管理视为资本主义东西加以批判,一度放松信贷管理。
  1970年,县人民银行发放农业贷款坚持“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的原则。首先,。在生产季节前,做好调查研究,了解农村需要生产资料的数量、品种和规格,了解商业供销部门可供给的生产资料有多少,在时间上是否同需要的时间相衔接,以及集市贸易生产资料上市量情况。其次,做好综合反映,把调查了解的生产资料供需情况,企业及农户的自有资金,各项支农资金情况,经济效益预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针对存在问题,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研究解决,做到钱物结合,达到支援生产的目的。
  1973年,商业贷款分为商品流转、农副产品和大修理等三种贷款,县人行办理贷款,坚持按计划发放,有足够的适销商品,商品销售后或贷款到期,要及时归还贷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渔农业由大队核算下放到生产队核算,后又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体制每进行一次变动,农业贷款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层层落实,至1988年,农行、信用社96%以上的渔农业贷款都落实到“三户一体”和对船、单船及个人名下。
  1979年,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1980年)、信用社对各项贷款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做到有所鼓励、有所限制。并明确规定对完成国家计划好、执行合同好、经营管理好、信用好的企业,按比较优惠的条件,优先贷款。对于长期亏损企业,促其改善经营管理,限期扭亏为盈,对于经营管理不善,原料无来源、产品无销路、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企业,促其关、停、并、转。农业贷款也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
  1980年12月,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遵照福建省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三家《关于将代理业务纳入本身业务》的联合通知精神,农业银行将原代理人民银行信贷业务的乡以下粮食、水产、食品、苏澳造船厂、东澳渔械厂等企业纳入自营业务范围。
  1983年,县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全县所有的国营工商企业、农业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和银行提供的流动资金统归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这一改革,打破了50年代初期制定的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银行分别供给,分口管理的制度。
  1983年7月,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工业贷款试行以销定产,以销定贷,对商业贷款试行以销定购,按销售资金率核定贷款的办法。
  1984年,县农业银行、信用社对农业贷款实行“按期限管理”的办法。这一改革,改变了长期以来农贷实行按到期催收,渔贷按汛、按分收款的办法。按期限管理农业贷款的工作责任是:营业所会计负责在农贷收付凭证上划分到期、逾期、未到期,填制“三期”余额合计单,登记余额登记簿,轧计延期与加息贷款余额,调整期初“三期”余额,填报定期统计报表;农金员要建立农贷员辅助帐,根据约定期及时通知贷户,催收贷款,审查、办理到期贷款延期手续。农金员掌握的金额必须与会计一致。
  1984年前,县银行对集、个体各项贷款已逐步实行合同担保制度,1985年,国务院颁布《借款合同条例》,使“借款合同”法律化,借款合同的内容有: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年4月1日起,全县各家银行、信用社全面实施“借款合同担保”制度,部份贷款还实行抵押和公证。
  1985年,由于缺乏对市场的全面把握,县工商行、农行贷款支持盲目地购进洋台货,造成大量积压,至1986年3月底全县洋台货库存积压达5619.9万元,其中银行贷款占80%以上。对此,县工商行、农行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积压洋台货进行处理,收回贷款2860.9万元。
  1986年,县农行信用社组织信贷大检查,根据信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加强信贷管理的十条规定》,建立从贷款申请至贷款收回的一套管理办法,落实贷款的管理责任制,逐步使管理工作走上轨道。
  1988年,在银根紧缩,储蓄“滑坡”,信贷资金来源面临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县各专业银行、信用社着重眼睛向内,深入开展清仓挖潜,盘活部分呆滞资金,注重信贷内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促进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县农行、信用社还采取“依法收贷”办法,聘请政法部门干部协助收贷,收到良好效果。县工商行落实“扶优限劣”信贷政策取得效应。各专业行、信用社在贷款上,采取“一保、二控、三压”(即一保农采和经济效益好一二类企业资金需要,二控无效益贷款,三压关停企业贷款和三四类企业贷款),使贷款趋于合理。
  1990年,县工商行完善信贷管理,试行贷款“三查”分离做法,建立交叉互审制度;县农行、信用社坚持贷款五个结合:①坚持群众需要与海岛支柱产业结合;②贷款支持和扶贫结合;③贷款支持与社会化服务结合;④优化货款结构与盘活存量,收回旧贷结合;⑤增加信贷投入与强化信贷管理结合。县建行采取以存定贷,以收保贷,先收后贷的做法加强信贷管理,同时积极组织收息收贷,抓逾期贷款清理和收且以支持重点工程建设。
  1991年,县各家银行(社)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上采取“五优先、五从严、八不贷”的措施,促进优化贷款结构,压缩不合理贷款。
  同年6月,县农行、信用社实行贷款“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并借助经济、行政、法律、纪律、教育等手段,开展清收非正常贷款“攻坚”战役,同时进行信贷“门前清”,即对行社干部职工亲属贷款、担保贷款、介绍贷款一律清收。
  1992年6月,县农行贯彻《关于加强供销社信贷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基层供销社,继续实行分贷分存,分级管理。并逐步推行供销社信贷资产风险抵押贷款,贷款额控制在抵押资产总值的70%之内。
  1993年;县农行、工商行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保证收购不打“白条”,工农两行认真执行“先贷后报、先垫后补、限期归还、分清责任、事后算帐、违章处罚”的原则,对计划内收购所需的资金,保证供应,对于计划外收购,根据资金供应情况按以销定贷,确保还贷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
  1994年,全县银行、信用社建立和推行贷款抵押担保制度,凡新发放的贷款原则上执行抵押担保。同时,各行(社)强化了项目管理,完善贷款风险保障机制:①严格把好项目初选、评估;②完善贷款审批制度,实行审贷分离,坚持谁放款,谁收回的原则;③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监督管理;④针对辖区信贷资金沉淀多的状况,层层分解下达清非任务,研究制订清非考核办法,落实信贷员岗位清收责任制,并依靠法律力量,依法收贷。
  1995年,平潭县农行推出改革和加强信贷管理工作的五大措施:①调整和优化贷款的配置;②严格把握贷款条件;③加强信贷规范化管理工作;④加强信贷队伍建设;⑤实行贷款失误追究责任人制度。
  “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贷款“三查”制度,是全县银行、信用社长期实行的一项信贷管理制度。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