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三: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组会”“拉平会”清帐还款工作的通告(三)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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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007
颗粒名称: 附三: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组会”“拉平会”清帐还款工作的通告(三)号
分类号: F830.589
页数: 3
页码: 204-206
摘要: 自两个《通告》发布以来,我县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清会”工作正在有组织地全面铺开,取得了一定进展。工作的重点已经从清理会帐、填表公布、逐步转向核对会帐和清退会款。为了保证“清会”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继续清理和核对会帐,除用公布《清理表》的形式核对外,凡会款债权人都应在本通告发布后的十天内,向所在乡(镇)、村(居)或单位如实申报《会款核对单》。逾期不申报者,后果自负。群众满意的,可不予追究。编造假帐、以及干扰、抵制、破坏“清会”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知情不报,隐瞒包庇的,坚决追究,从严查处。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消费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

内容

自两个《通告》发布以来,我县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清会”工作正在有组织地全面铺开,取得了一定进展。工作的重点已经从清理会帐、填表公布、逐步转向核对会帐和清退会款。为了保证“清会”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继续清理和核对会帐,除用公布《清理表》的形式核对外,凡会款债权人都应在本通告发布后的十天内,向所在乡(镇)、村(居)或单位如实申报《会款核对单》。逾期不申报者,后果自负。
  二、会帐经核对后,要尽快退还会款。无论“会头”“会员”,都要按现存会款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由政府委托银行暂存,多余部分应无条件退出,对于主动清帐、积极退款(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群众满意的,可不予追究。
  三、债务人一时确无法拿出现金还清会债的,可在当地乡(镇)政府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将其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或作价偿还,在“清会”期间,不准任何人打砸伤害、哄抢私分财物,违者,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包括由会款抵偿);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凡债务人已将会款和实物馈赠亲属或他人,或藏匿起来的,要立即将馈赠、藏匿的款项和实物全部无条件退出。如拒不退出,一经查明,除对债务人从重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窝藏会款或得到非法财物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五、凡参“会”负债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依法负责还清会债,原家庭成员在参“会”后分家、出嫁或离婚的,仍应继续履行还债义务,会债未还清,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和债权人有权监督其经济收入除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外,均应用于偿会债,一律不准建房和购置高档消费品,债务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还应承担偿还责任。
  六、凡拒不清帐、退款的“会头”和债务人,有关乡(镇)或单位应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其清帐退款,对于顽固抗拒、编造假帐、毁灭帐册、藏匿转移会款和携款潜逃者,按金融投机诈骗犯罪由政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七、全县人民积极动员起来,同金融投机诈骗犯罪活动作斗争,大胆检举揭发携款潜逃和窝藏人、款、物、毁灭会簿。编造假帐、以及干扰、抵制、破坏“清会”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检举揭发和查获人、款、物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奖励,保护其人身安全。对知情不报,隐瞒包庇的,坚决追究,从严查处。
  特此通告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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