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组会”“拉平会”的通告(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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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006
颗粒名称: 附二: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组会”“拉平会”的通告(二)号
分类号: F830.589
页数: 3
页码: 202-204
摘要: 我县目前出现的少数人以谋利为目的,利用民间的“标会”组织“组会”、“拉平会”等,欺骗群众,进行金融投机和诈骗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应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限期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利用“组会”、”拉平会”等形式进行金融投机和诈骗活动的,都应立即停止,违者将绳之以法。限于三月底前,将会帐清单公布于众,并上报当地乡、镇政府。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消费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

内容

我县目前出现的少数人以谋利为目的,利用民间的“标会”组织“组会”、“拉平会”等,欺骗群众,进行金融投机和诈骗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应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限期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利用“组会”、”拉平会”等形式进行金融投机和诈骗活动的,都应立即停止,违者将绳之以法。
  二、“会头”要负清帐还款全部责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组会”、“拉平会”的会头,应立即亲自向所在村(居)委会和当地乡、镇政府登记,并在其监督下自行组织清会。限于三月底前,将会帐清单公布于众,并上报当地乡、镇政府。
  “会头”和会员都应根据不得利和谁欠谁还的原则,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尽速清会款(即实际投入的金额),缺额部分,经债权和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还款协议。
  三、“会头”如考虑会款安全问题,需要政府协助的可将现金委托当地银行暂存代管,由当地乡、镇政府监督发还,将会款存在家里或寄存别处的,要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如不申报或继续隐匿、转移资金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在清会中,任何人都不准拒不清帐,毁灭会簿;不准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不准转移资金,屯款不还;不准买卖会债强制对方改变或转移会债关系,对那些企图隐瞒,乘机混水摸鱼,赖帐不还,甚至携款潜逃者,将坚决依法严惩,一切后果自负。
  五、凡参与“组会”、“拉平会”等活动上当受骗的群众,一律不予追究,但应当积极协同“会头”搞好清帐,有债务者应主动清退。
  六、任何人都不得到各级党政机关闹事、更不得煽动、串连和聚众闹事,不准以任何借口进行绑架、拘留人质,毁坏房屋,行凶打入,哄抢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生上述情况,各级政府、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情节恶劣者将依法严惩。
  七、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当“会头”或参加“组会”、“拉平会”的,都应带头清帐还款,不得进行幕后策划和设置障碍。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
  八、各乡、镇政府和政法机关,以及各级部门要密切配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安定团结,广大干部群众都要顾全大局,认真执行本《通告》,并切实抓好当前的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工作。
  特此通告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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