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005 |
颗粒名称: | 附一: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民间“标会”问题的通告(一)号 |
分类号: | F830.589 |
页数: | 2 |
页码: | 201-201 |
摘要: | 但是,近来由于个别利用“标会”,卷走巨款或挟资不还,使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产财产安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间“标会”等资金信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政策,本着平等互利、调剂余缺,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进行,组织者和参与者都有责任恪守信用、尽力维护,对故意赖帐、挟资不还、企图制造混乱、混水摸鱼者,一经查出,将从严依法惩处。 |
关键词: | 民间借贷 消费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