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民间“标会”问题的通告(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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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005
颗粒名称: 附一: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民间“标会”问题的通告(一)号
分类号: F830.589
页数: 2
页码: 201-201
摘要: 但是,近来由于个别利用“标会”,卷走巨款或挟资不还,使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产财产安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间“标会”等资金信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政策,本着平等互利、调剂余缺,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进行,组织者和参与者都有责任恪守信用、尽力维护,对故意赖帐、挟资不还、企图制造混乱、混水摸鱼者,一经查出,将从严依法惩处。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消费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

内容

两年来,我县城乡民间自由借贷有很大的发展。这对于搞活融通、发展商品经济起了一定作用。但是,近来由于个别利用“标会”,卷走巨款或挟资不还,使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产财产安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间“标会”等资金信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政策,本着平等互利、调剂余缺,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进行,组织者和参与者都有责任恪守信用、尽力维护,对故意赖帐、挟资不还、企图制造混乱、混水摸鱼者,一经查出,将从严依法惩处。
  二、严禁任何人利用民间“标会”进行诈骗和其他金融投机活动,凡卷款潜逃或躲藏者,不论什么原因,均限于二月二十八日前回归,到所在乡、镇政府登记,逾期不回者,按诈骗论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为了保证处理民间“标会”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给一些卷款外逃者以口实,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名义抓扣人质、私设刑堂、结伙斗殴、封典房屋、掠抢财物,以及用其他暴力手段逼讨会款;或恃强倒打讨会款的人、已抓扣的人质,应迅速放回。违者应负法律责任。对参与上述违法活动,受人雇用的打手和“两劳”释放人员,应从严打击。
  四、凡因“标会”引起和各种债务关系,“会头”要负责清理,决不允许隐瞒帐目、毁灭会簿、制造假帐、转移资金、故意伤害等。违者视其情节依法惩处。
  五、各乡、镇、村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贯彻中共中央(1987)$号、6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提高警惕、揭露和制止个别坏人蓄意破坏捣乱;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处理民间“标会”间题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同心协力,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清会”工作正常开展。
  特此通告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日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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