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3990 |
颗粒名称: | 二、一般借贷 |
分类号: | F830.589 |
页数: | 2 |
页码: | 192-193 |
摘要: | 建国后,国家明令取缔高利贷和合会等活动。银行信用成为社会主义信用的基本方式,起到了整个社会信用的主渠道作用。但由于银行信用在投放总量上不敷周转,因此,一般借贷作为一种补充,自50年代中期又逐渐兴起,这种借贷手续简便,双方均凭信用,其年利率在30%上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经济活跃,需要更多的资金参与商品经济的生产、流通。民间的一般借贷大多在城镇私人和个体工商户之间进行,利息由年利变成了月利,月息一般为2~3%,亦有4-5%的。为保证信用,也有采用房产等抵押手续。一般借贷对于搞活融通,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关键词: | 民间借贷 消费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