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高利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397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高利贷
分类号: F830.589
页数: 4
页码: 185-188
摘要: 民国初期,由于经济落后,人民生活困难,一些城乡富户,从事高利贷借贷,以达到食利目的。当时,除“公裕钱庄”外,一些富户采取签写契约、中人具保,或实物抵押等手续发放高利贷,其形式有实物贷和货币贷两种。贫苦渔、农民借款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家庭生活必需品,购买种子、农具、肥料、渔网具等,也有因疾病、婚丧、迷信而借贷的。民国时期,平潭民间实物高利贷比较普遍,有“鱼担”、“蟹担”、“麦担”、“蕃茹担”、“花生担”等多种。贫苦渔民为了养家糊口,向乡间富户或商店老板赊进食粮和日常生活必需品,或借出货币购置渔业生产用具,约定以捕捞的鱼、蟹等水产品作为偿还物。月息一般在40-60%之间。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消费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

内容

民国初期,由于经济落后,人民生活困难,一些城乡富户,从事高利贷借贷,以达到食利目的。当时,除“公裕钱庄”外,一些富户采取签写契约、中人具保,或实物抵押等手续发放高利贷,其形式有实物贷和货币贷两种。贫苦渔、农民借款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家庭生活必需品,购买种子、农具、肥料、渔网具等,也有因疾病、婚丧、迷信而借贷的。据民国35年(1946)调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占70%,购买种子、渔、农具、肥料等占10%,疾病医疗的占10%,用于迷信的占10%, 一、实物高利贷实物高利贷多以借物还物,借钱还物和借钱还钱,实物抵押等三种形式出现。民国时期,平潭民间实物高利贷比较普遍,有“鱼担”、“蟹担”、“麦担”、“蕃茹担”、“花生担”等多种。
  “鱼担”、“蟹担”在渔区盛行。贫苦渔民为了养家糊口,向乡间富户或商店老板赊进食粮和日常生活必需品,或借出货币购置渔业生产用具,约定以捕捞的鱼、蟹等水产品作为偿还物。放贷人为了达到高利盘剥目的,在渔汛季节以低于市场价格压价收回水产品抵还放贷款本息,或以“大秤”称入的手段,也就是大约有120斤的实际重量,待上秤时只剩100斤,从中盘剥,这种借贷利息一般月息高达30--50%, “麦担”、“蕃茹担”、“花生担”是从事农业的农民在播种之时缺乏种籽、种苗或平时断炊缺粮,向乡村地主或富户借出钱、物时,约定待农作物收成季节,以农产品抵还本息的短期借贷行为。放贷者多采用“小斗出”、“大斗进”或娣小秤出”、“大秤进”的手段对贫苦农民进行敲诈。月息一般在40-60%之间。
  二、货币高利贷货币高利贷一般有:信用借贷、抵押借贷和担保借贷三种形式。
  信用借贷即口头信用借贷。多在亲朋好友或乡里熟人之间以口头约定额度、期限、利率,月息一般在3%上下。
  抵押借贷多以实物、田契、厝契等作为抵押品借出货币,逾期按复利计息或以抵押品抵还本息。月息在5--10%之间。
  担保借贷则由乡村中有名望的人,或由乡村的保长、甲长出面为贷户借保,担保人往往在贷出和借入之间赚取1%左右的“中间费”作为报酬。月息在4--6%之间。
  货币借贷的利息计算则根据借贷双方约定,其方式多种多样。在平潭民间借贷市场上出现的,大体有下列几种:一般高利、套利、割头利、日利、车利等。
  一般高利,月息在1.8-4%之间。
  套利则多为经商人临时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在购货前向货币持有者告贷,并以商品周转时间为限,每周转一次为“一套”,故称“套利”,月息在5-10%之间。
  割头利,又称“月割”。是在借贷之日根据双方面约的利率,贷出者即从借入者所借的款额中扣取头一月的利息,从第二月起又按扣取前的足额本金按月计收利息。
  日利是以复利计息的办法,逐日累进计算利息。平潭俗称“蓄仔利”。为高利借贷中利率最高的一种计算方式。
  车利是复利计息的另一种方式,即在面约的期限内,到期一次归还本息,逾期不还则将本息相加逐月累进计息,在雪球滚动,越滚越大。
  民国时期,‘无论是实物借贷或贷币借贷,对贫苦渔、农民来讲,其剥削程度之大确是难以言喻。澳前镇官姜村渔民陈柴头,民国28年因不堪高利盘剥,被迫将弟妹2人卖掉,换取110块银元抵债。民国37年白青乡白沙垅全村67户就有28个男孩,21个女孩被迫出卖以抵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支持发展生产,解救百姓生活困难,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作为农村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从1950年至1958年全县银行、信用社累计发放农村生产、生活贷款1366.5万元。平仰了民间借贷市场,平潭城乡高利贷活动才逐步敛迹。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