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3977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高利贷 |
分类号: | F830.589 |
页数: | 4 |
页码: | 185-188 |
摘要: | 民国初期,由于经济落后,人民生活困难,一些城乡富户,从事高利贷借贷,以达到食利目的。当时,除“公裕钱庄”外,一些富户采取签写契约、中人具保,或实物抵押等手续发放高利贷,其形式有实物贷和货币贷两种。贫苦渔、农民借款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家庭生活必需品,购买种子、农具、肥料、渔网具等,也有因疾病、婚丧、迷信而借贷的。民国时期,平潭民间实物高利贷比较普遍,有“鱼担”、“蟹担”、“麦担”、“蕃茹担”、“花生担”等多种。贫苦渔民为了养家糊口,向乡间富户或商店老板赊进食粮和日常生活必需品,或借出货币购置渔业生产用具,约定以捕捞的鱼、蟹等水产品作为偿还物。月息一般在40-60%之间。 |
关键词: | 民间借贷 消费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