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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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3974
颗粒名称: 二、理赔
分类号: F84
页数: 2
页码: 179-180
摘要: 县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基本原则,始终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方针。认真执行理赔人员“十不准、三回避”以及“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并把这些规定书写贴在营业厅,让保户监督执行。同时,规定查勘事故现场必须坚持“双人查勘”、“双人定损”,重大案件的查勘,业务股必须报告经理,要有经理参加查勘。在未查清事故真相之前不许随意表态,不得任意许愿。事故案件在调查落实后,必须经过理赔小组讨论通过决定,最后报经理核定上报审批。养殖业与种植业赔款,县支公司为5000元,地(市)中支公司为5001--10000元,1万元以上由省公司审批。
关键词: 保险费 保险费率 保险合同

内容

县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基本原则,始终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方针。认真执行理赔人员“十不准、三回避”以及“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并把这些规定书写贴在营业厅,让保户监督执行。同时,规定查勘事故现场必须坚持“双人查勘”、“双人定损”,重大案件的查勘,业务股必须报告经理,要有经理参加查勘。在未查清事故真相之前不许随意表态,不得任意许愿。事故案件在调查落实后,必须经过理赔小组讨论通过决定,最后报经理核定上报审批。
  县公司为了做好人身险赔付工作,实行“一条龙”系列服务,优化理赔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得到保户的好评和社会赞许。其做法是:设置《人身险给付程序图》,规定经办结案、经理审批、财务付款三环节限定时间,公开给付程序包括立案、审查、结案、办批、备案,加速赔案流转,防止拖案积案发生;印发人身险各险种《索赔须知》,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所应向对方提供的单证,分发给被保险单位或个人,增加透明度;简化索赔手续;印发人身险《人身险索赔材料(表格式)》,把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单证集中在一张对折的《人身险索赔材料(表格式)》上,填写好并盖有关证明单位图章后即可,减少环节,方便保户;设立《人身险案件催办通知单》;邮寄《赔款通知书》;《制订服务公约》,其中规定对保户索赔要做到《三声三一样》,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交费多少一样,新老保户一样,生人熟人一样。
  1952年省人保防灾理赔会议规定理赔核定权为:中心支公司和重点县支公司的强制保险为5000元,自愿保险为500元;1982年总公司《关于加强赔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定:30万元以上赔案各分公司复核后,报总公司审批;10-30万元赔案及复杂疑难案件报总公司备案。1984年省人保与省财政厅协议规定80万元以上的赔案,经省公司审查,报省财政厅核定后赔付;1986年省公司规定财产险每案赔10万元以上报省公司审批;3-10万元由地(市)中心公司审批;3万元以下由县支公司审批;机动车辆县支公司核赔权为5000元;地(市)中支公司为5001--30000元,省人保公司审批3万元以上案件。养殖业与种植业赔款,县支公司为5000元,地(市)中支公司为5001--10000元,1万元以上由省公司审批。人身险是定额给付,无核赔权限,但通融案件应报省公司审批,拒赔案件报省、地(市)公司备案。
  县人保公司由于认真执行上级公司的有关理赔规定、审批权限、理赔制度、服务公约等,基本上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方针,理赔工作取得了保户信赖,维护公司信誉。1981年至1995年,15年间共处理赔案7305起,赔付舍额4131.85万元,对补偿保户受灾的损失,帮助其及时恢复生产,促进经济的发展,安定人民生活,维护社会治安起了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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