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3974 |
| 颗粒名称: | 二、理赔 |
| 分类号: | F84 |
| 页数: | 2 |
| 页码: | 179-180 |
| 摘要: | 县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基本原则,始终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方针。认真执行理赔人员“十不准、三回避”以及“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并把这些规定书写贴在营业厅,让保户监督执行。同时,规定查勘事故现场必须坚持“双人查勘”、“双人定损”,重大案件的查勘,业务股必须报告经理,要有经理参加查勘。在未查清事故真相之前不许随意表态,不得任意许愿。事故案件在调查落实后,必须经过理赔小组讨论通过决定,最后报经理核定上报审批。养殖业与种植业赔款,县支公司为5000元,地(市)中支公司为5001--10000元,1万元以上由省公司审批。 |
| 关键词: | 保险费 保险费率 保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