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3970 |
颗粒名称: | 一、财产保险 |
分类号: | F84 |
页数: | 5 |
页码: | 171-175 |
摘要: | 1951年至1958年,平潭保险机构,根据“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的保险方针,相继开办了企业财产强制保险,家庭财产火灾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耕牛保险等险种。解放初期,国民党军队经常在海面上骚乱、袭击、抢劫过往商船,海上运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所以货物运输险附加“兵险”受到欢迎。货物运输险按里程,分水、陆、铁路不同费率计收保险费。“兵险”一律按货物总值的4%计收保险费。平潭保险公司为企、事业单位,私有财产承担了经济责任总金额达242227.21万元,收取保费2636.3万元,对及时恢复生产,安定人民生活起了积极作用。 |
关键词: | 保险费 保险费率 保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