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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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3970
颗粒名称: 一、财产保险
分类号: F84
页数: 5
页码: 171-175
摘要: 1951年至1958年,平潭保险机构,根据“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的保险方针,相继开办了企业财产强制保险,家庭财产火灾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耕牛保险等险种。解放初期,国民党军队经常在海面上骚乱、袭击、抢劫过往商船,海上运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所以货物运输险附加“兵险”受到欢迎。货物运输险按里程,分水、陆、铁路不同费率计收保险费。“兵险”一律按货物总值的4%计收保险费。平潭保险公司为企、事业单位,私有财产承担了经济责任总金额达242227.21万元,收取保费2636.3万元,对及时恢复生产,安定人民生活起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 保险费 保险费率 保险合同

内容

1951年至1958年,平潭保险机构,根据“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的保险方针,相继开办了企业财产强制保险,家庭财产火灾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兵险)以及耕牛保险等险种。
  货物运输险最先在东庠岛试点,以后逐步在渔区展开。解放初期,国民党军队经常在海面上骚乱、袭击、抢劫过往商船,海上运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所以货物运输险附加“兵险”受到欢迎。货物运输险按里程,分水、陆、铁路不同费率计收保险费。“兵险”一律按货物总值的4%计收保险费。虽然“兵险”费率较高,但商家为了确保船货遭受损失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95%在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同时加保“兵险”。
  企业财产保险主要是开展企业固定资产火灾保险,对所有国营、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都要采取强制火灾保险。
  农村耕牛保险,以乡为单位承保,但牛主应承担缴交保险费,同时享有耕牛死亡、伤残时取得赔偿的权利,每头耕牛按总估价80%承保,至1952年,全县有90%的耕牛都投保。
  1953年后新增了船舶、公路旅客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工作人员增加到17人,业务发展较快,仅1955年全年收入保费174578元。1953年至1957年每年上缴利润均达4-5万元。1958年,因受“左”的思想路线影响,平潭县保险公司停止办理业务,撤消了保险机构。
  197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恢复国内保险。平潭在1981年5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潭特约代理处,在县人民银行内设立保险股,具体经办保险业务,当年通过全体保险工作人员的积极努力,发动各企业单位参加保险,开办企业财产和机动车辆保险两个险种,承保企业财产有26个单位,机动车辆33辆,承担保险责任金额达2027万元,收取保费46500元,为平潭开展保险事业打响了第一炮。
  1982年,县委县府以岚政(82)039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工作文件的通知》发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并强调指出:“为了使保险职能更充分发挥作用,使我县企、事业单位财产有所保障,或在遇到意外灾害损失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及时赔偿,以便迅速恢复生产,安定社会秩序,顺利进行四化建设,请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要重视保险工作,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工作”。同年,县财政局和县人行联合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恢复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明确指出;“企业的各项财产保险其保费支出、‘可直接摊入成本”。以上文件下达后,县保险公司组织人员深入各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动员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当年开展了企业财产、机动车辆和家庭财产三个险种,全年共收保费80300元,比上年保费收入翻一番,进一步扩大保险知名度,增强人民保险意识。
  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县政府以岚政(84)161号颁发《关于实行机动车、船保险的若干规定》‘并在流水乡、平原乡、澳前镇开展船舶、渔船保险试点,推动全县保险业务的发展。1985年为更好拓展船舶保险业务,在竹屿港务站设立船舶保险代理站,在澳前渔监站设立渔船保险代理站,代理业务从此开始,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仅1985年,就收入财产保险费334600元,其中承保运输船舶143艘,渔船22艘,机动车辆581辆,企业财产79个单位投保。
  1988年至1989年,县政府转发了省公安厅等三家《关于机动车辆实行法定保险的通知》,以及岚政(88)211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o1988年县保险公司借县公安局召开的安全会议,县教育局召开各中、小学校长会议,县水产局召开的发展养殖会议等进行了保险业的宣传发动。1989年3月,经县政府批准,召开了全县企、事业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参加的“保险工作会议”,参加人员300多人,县府副县长高扬龙到会作了重要讲话,进一步宣传动员各单位参加财产保险,从而使保险工作有了新的发展。1989年,有79户企业参加了财产保险,收保费210291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各种机动车辆投保1067辆,收保费448677元;有运输船和渔船参加保险354艘,收保费533941元;该年还新开办了建筑安装工程保险3户,收保费8380元。这一年完成财产保费收入1248578元,突破百万元关。1991年,县保险公司坚持以两个效益为中心,大力拓展保险业务,整顿职工队伍,调动保险干部的积极性;并根据市保险公司和市粮食局联合通知《关于粮食系统参加企业财产保险》的通知精神,开展财产保险工作,促进了这一年财产保险费收入达1747200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14.8%,比上年增长40.1%。同时完成全县粮食系统财产的统保工作,收交保费42983元。1991年9月,进行全县中、小学校舍统保,收交保费44047元。
  1992年和1993年,县保险公司认真落实省公司召开的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把任务分解到股,责任落实到人,调动了职工积极性。1992年,国内财产保险收保费24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3.92%,1993年重点抓住渔船保险,积极主动与渔监部门联系委托渔监代办渔船保险,使当年渔船保险有了突破性进展,共收保费26万元。这一年财产保险总保额达38803万元,共收保费6211800元。
  1994年和1995年,县保险公司认真遵循省公司提出的“三抓一树”(抓基础,业务上规模,抓管理,质量上档次,抓落实,效益上台阶,树形象,文明上水平)指导思想。配合县水产局、县农行开展了赴印尼的阿拉弗拉海远洋作业的渔轮保险,为渔业公司承担了3612万元的财产风险责任,收取保费121万元,保障金额之大,纯保费收入之多,是平潭保险公司历史之最。1994年,财产险保费收入511万元。1995年,全年保费收入989万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达525.29万元。1995年,保费收入降低,主要是全省停止赔付率高的船舶保险。
  1981-1995年的15年中,平潭保险公司先后开办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附加盗窃险)、机动车辆险、船舶险、自行车失窃险、货物运输险、建筑安装工程险、钞票险、海堤险等10余个财产险种。平潭保险公司为企、事业单位,私有财产承担了经济责任总金额达242227.21万元,收取保费2636.3万元,对及时恢复生产,安定人民生活起了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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