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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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3955
颗粒名称: 四、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分类号: F830.45
页数: 2
页码: 159-160
摘要: 平潭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地方自筹、部门自筹和企业事业自筹三个方面。1984年12月,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平潭从1985年开始,当年上半年使用自筹资金,必须在上年底存入建设银行;下半年使用的自筹资金,必须在当年六月底存入建设银行。平潭自筹资金在基建投资总额的比重逐年上升,1980年的比重为14.7%,1985年的比重为36.6%,1995年的比重上升为98%0 从1980年至1995年止,县建行经办自筹资金基建拨款7660万元,占固定资产拨款总额的83.66%。
关键词: 保险基金 保险资金 财政融资

内容

平潭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地方自筹、部门自筹和企业事业自筹三个方面。
  1971年以前,县人行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自p基本建设资金,只当作一般性基建存款进行开户管理;1971年以后,县人行、建设银行按照国务院规定“用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必须纳入计划,资金来源必须正当,数额必须落实,不得占用国家投资安排项目的材料和设备,自筹资金必须由银行专户存储,按计划监督拨款”的精神,开始办理这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自筹建设资金的监督拨付方式有:(1)省、市财政自筹资金,采取限额拨款办法下达;(2)由县财政局自筹资金,采取下拨资金办法,拨入开户银行专户存储,按照基建程序办理拨款监督使用;(3)部门和企业的自筹资金基建项目,根据批准的年度自筹基建计划,将资金存入建行严格按照“先存后用,专户存取,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原则,在存款范围内办理拨付手续,并接受监督用款。
  1984年12月,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平潭从1985年开始,当年上半年使用自筹资金,必须在上年底存入建设银行;下半年使用的自筹资金,必须在当年六月底存入建设银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扩大了地方部门和企业的财权,预算外的资金逐年增多。平潭自筹资金在基建投资总额的比重逐年上升,1980年的比重为14.7%,1985年的比重为36.6%,1995年的比重上升为98%0 从1980年至1995年止,县建行经办自筹资金基建拨款7660万元,占固定资产拨款总额的83.66%0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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