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农贷豁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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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3936
颗粒名称: 附录:一、农贷豁免
分类号: F830.5
页数: 1
页码: 139
摘要: 1971年,县人民银行、信用社再次根据有关政策对1961年前集体和个人农业贷款进行清理、豁免。通过先后3次的清理,平潭县共豁免集、个体农业贷款615.2万元,其中县人民银行469.5万元。农贷豁免给社队和个人减轻了负担,但也影响了后期的收贷工作。
关键词: 按揭贷款 按揭抵押 保函业务

内容

县人民银行、信用社分别于1963年和1965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先后对1961年前农村社队和个人的农业贷款进行清理,并根据豁免政策酌情予以豁免。1971年,县人民银行、信用社再次根据有关政策对1961年前集体和个人农业贷款进行清理、豁免。通过先后3次的清理,平潭县共豁免集、个体农业贷款615.2万元,其中县人民银行469.5万元。农贷豁免给社队和个人减轻了负担,但也影响了后期的收贷工作。
  1961年前农业贷款豁免范围(摘要):1.凡属死亡绝户、五保户、移民户、长期救济户以及天灾人祸所造成的特殊困难,人口多、劳力少、家底薄、负债重的应予豁免;2.贫下中农1961年前的旧欠款,偿还有困难的,可以全部豁免;其他中农的欠款,偿还确有困难的,·可以部分豁免;3.地主、富农、投机倒把分子和贪污分子的旧欠款一律不免;4.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集体渔农业损失或各级领导指令性造成的水利工程损失,无效益、实验性、财政性项目,大炼钢铁期间发放的社队集体项目等贷款均予以豁免。

知识出处

平潭县金融志

《平潭县金融志》

本志上限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5年。设有概述、大事记、机构、货币、业务、外汇业务、保险、民间借贷、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类目,记述了平潭县金融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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