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金融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3935 |
颗粒名称: | 五、专项贷款 |
分类号: | F830.5 |
页数: | 6 |
页码: | 133-138 |
摘要: | 县人民银行自1987年开始,按照省人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开办专项贷款业务,至1995年底,累计发放各类专项贷款897.5万元,年末余额为286.5万元。多以专业银行对项目审查、评估、定项后,县人民银行审核同意提供贷款,贷给专业银行发放的形式进行。借款时,借款单位、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需签订《借款合同》或专项委托协议书,以明确责任。1988年,县人民银行配合县政府,通过县工商银行、县农业银行、县建设银行发放“老少边穷”专项贷款220万元,地方经济开发贷款40万元,支持县盐场,县一、二海运公司,罐头食品厂等增强企业活力和后劲,发展5000亩芦笋种植生产基地,扩大就业渠道。 |
关键词: | 按揭贷款 按揭抵押 保函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