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邮电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3818 |
颗粒名称: | 代办电信业务的协议书 |
分类号: | F632.7 |
页数: | 3 |
页码: | 236-238 |
摘要: | 购置和使用邮电统一规格的业务用品。严格按照计费器的计时、计分及费率显示数据收费。违者按照公话管理实施细则和公话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3.公话标志牌、话费监督牌、代办电信业务许可证必须挂在醒目的地方,自动计费器显示屏必须面向用户。故障未修复和业务用品用具用完或损坏未购置期间暂停营业。5.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法令。6.乙方应遵照代办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业务范围进行营业。不得私自停办或中途转让,否则甲方有权扣押押金和终止公话经营权。 |
关键词: | 福建省 平潭县 邮电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