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邮政总局关于对台通邮的规定(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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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邮电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3803
颗粒名称: 邮电部邮政总局关于对台通邮的规定(修订本)
分类号: F632.7
页数: 3
页码: 229-231
摘要: 不办理确认投递、快递、附回执和保价等特别业务。接收台湾发来函件总包的邮件处理中心发现台湾有关方面误用单式邮袋时,应发验单指出,请其纠正。屡次指出不见改正时,应及时上报邮政总局。
关键词: 福建省 平潭县 邮电志

内容

一、对台通邮的业务种类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两岸互换函件的种类包括平常及挂号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和印刷品专袋。不办理确认投递、快递、附回执和保价等特别业务。
  二、资费标准收寄寄往台湾的函件,按照寄香港、澳门函件的资费标准收费相关资费标准亦相应改称为港、澳、台函件资费。
  三、收寄范围 1.所有邮电局、所都可以收寄寄往台湾的水陆路及航空平常函件(印刷品专袋除夕闸。
  2.凡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确定的收寄港、澳挂号函件和印刷品专袋的邮电局、所都可以收寄寄往台湾的挂号函件的印刷品专袋。
  四、关于寄往台湾邮件的业务标识寄往台湾的挂号函件应使用国内挂号函件标签。航空函件可以使用带外文的航空标签,也可以使用不带外文的航空标签。
  五、关于两岸邮件互换的规定 1.由巧件互换局的称谓两岸指定的邮局以“xx邮件处理中心”的名义封发、接收邮件总包和进行业务联系,不得使用“互换局”、“邮政(邮电)局的名义”。
  2.单式和邮袋两岸封发邮件总包一律使用带局名或不带局名的“邮件处理中心邮袋”,使用不带外文和国际编号的封发函件总包清单、封发挂号函件清单、验单和简函纸(大陆发台湾使用的相关单式编号分别为邮2201T、邮2202T)。除下列特殊规定以外,封发总包使用的袋牌CN35航空总包袋牌、CN37收发水陆路总包路单和CN38收发航空总包路单: 自1996年4月1日起,北京、上海、福州、1门发台北的航空函件总包改发北京(上海)一澳门一台北航线带运、路单直接做到台北。因此,从当日起,停止使用CN35袋牌和CN38路单,改用邮2219T,邮2218T甲、邮2218T乙、邮2218T丙袋牌和邮2302T路单。
  接收台湾发来函件总包的邮件处理中心发现台湾有关方面误用单式邮袋时,应发验单指出,请其纠正。屡次指出不见改正时,应及时上报邮政总局。
  3.封发关系大陆发台湾的邮件: 航空函件:北京一台北、上海一台北、广州一台北、福州一台北、厦门一台北。
  水陆路函件:北京一台北、上海一台北、广州一台北;北京一基隆、上海一基隆、广州一基隆。
  台湾发大陆的邮件: 航空函件:台北一北京、台北一上海。
  水陆路函件:基隆一北京、基隆一上海、基隆一广州。
  4.日戳寄台湾的邮件应‘律以收寄局日戳盖销邮票。在对台通邮使用的单式上,应加盖只有汉字的国内日戳。在邮件封面和业务单式上不得盖用带汉语拼音局名的国际邮件互换局日戳。
  5.总包的封发与接收各指定的邮件处理中心应按照封发和接收港澳邮件总包的办法封发和接收寄往和寄自台湾的各类函件总包。各邮件处理中心应将寄自和寄往台湾的函件总包信息按规定输入帐务计算机。
  台湾邮政的空袋按港澳空袋的办法以总包形式定期封退。
  六、台湾邮件处理 1.对台湾寄来的邮件,应将邮票上的“国旗”、党旗以及“中华民国”字样用水波纹戳记予以覆盖涂抹,涂抹工作由省会局负责。
  2.对无法投递的台湾进口函件,应比照无法投递的港澳函件处理,不得随意延长保管期或作无着邮件处理。遇特殊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退回寄件人的无法投递函件,应粘贴国内业务的“改/退批条”。
  七、台湾邮件的查询和补偿(略) 八、对台通邮业务的管理(略) 1996年6月25日邮电部(1996)71号文件,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平潭县邮电志

《平潭县邮电志》

本书记述福建省平潭县邮电通信发展历史和现状,内容分大事记、海岛环境、机构、邮政、电信、邮政储蓄、机要通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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