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租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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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邮电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3710
颗粒名称: 月租费
分类号: F626
页数: 2
页码: 148-149
摘要: 1953年7月平潭县邮电局开办市内电话业务时,用户月租费按规定以大米牌价折合人民币计收。包月制计费分为4级,平潭按4级计收,甲种5元,乙种8元。月租费仍实行包月制和计次制两种,收费标准按1988年6月规定不变。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月租费作了两次调整,调整后,甲种电话每月16.32元,乙种每月25.00元,中继线每月75.60元。1996年12月1日起,通话费每次由0.10元提高到0.15元。同时取消市话月租费上浮20%地方附加费和按市话月租费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规定。
关键词: 电信运营企业 电信 通信

内容

1953年7月平潭县邮电局开办市内电话业务时,用户月租费按规定以大米牌价折合人民币计收。
  1954年5月,资费种类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工厂企业单位两种,月租费分别为4.95元和9.90元,桌机每部加收0.45元。1957年提高收费标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10元,工厂企业单位为18元.1965年11月,降低月租费标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10元降为7元,工厂企业18元降为12元.凡属县人民委员会直接核算单位及社教工作团使用的话费,均按8折计收.此后电话月租费虽有调整,均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1980年8月,全省统一调整市内电话资费,月租费分为”包月制”和”计次制”两种。包月制计费分为4级,平潭按4级计收,甲种5元,乙种8元。
  1987年6月1日,私人付费住宅电话月租费标准为:月租费13.00元,地方税1.30元,话机代维费1.00元,加纳农话通话费5元,计20元。
  1988年6月,为加速省内通信建设,省规定加收地方附加费,市内电话月租费上浮20%,其资费标准: 包月制普通电话:甲种14.40元,乙种24.00元,电话副机:甲种4.80元,乙种7.8元,同线电话:甲种11.40元,乙种10.20元. 计次制基本月租费:甲种12.00元,乙种19.20元,中继线57.60元,免费发话次数:甲种60次,乙种100次,中继线300次,超次费:每次0.05元。
  1990年10月20日起,用户划分为两类:甲种用户为住宅电话用户,乙种用户为甲种以外的用户。月租费仍实行包月制和计次制两种,收费标准按1988年6月规定不变。
  1991年6月1、日起,市话用户一律收月租押金,每户不少于100元。
  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月租费作了两次调整,调整后,甲种电话每月16.32元,乙种每月25.00元,中继线每月75.60元。
  1995年月租收费标准:区内18.60元,区外每公里加收12元。通话费每3分钟为1次,每次0.10元,不足3分钟按分钟计收。
  1996年12月1日起,通话费每次由0.10元提高到0.15元。附加费每次由0.02元提高到0.05元。同时取消市话月租费上浮20%地方附加费和按市话月租费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规定。

知识出处

平潭县邮电志

《平潭县邮电志》

本书记述福建省平潭县邮电通信发展历史和现状,内容分大事记、海岛环境、机构、邮政、电信、邮政储蓄、机要通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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