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潭县人民政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3498
颗粒名称: (二)平潭县人民政府
并列题名: 关于竹屿口港区管理的通告岚政(1983年)087号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326-327
摘要: 对已建各种建筑物,本府认为需要拆除的各有关部门应无条件予以拆除。如在港区航道内养殖贝类,各种船舶停靠时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对现有陆域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府批准同意,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建筑。如在港口航道码头等地方造成严重损失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交通志 平潭县 政府工作报告

内容

1、竹屿口航道的港区由交通港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不得设置航道和港区障碍物。对已建各种建筑物,本府认为需要拆除的各有关部门应无条件予以拆除。
  2、竹屿口纪念碑南北内侧船舶搁浅装卸区和正在建造的300吨木帆船泊位装卸码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养殖海蛎和其它障碍物。对现有港区航道的所有海蛎石及其它障碍物应进行清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港务部门同意不得占用。
  3、竹屿口木材组西至县标准砂厂一带水撼沙滩为各种船舶的避风锚地,如养殖贝类地段应设明显浮标标志,但不得随意设置障碍物。如在港区航道内养殖贝类,各种船舶停靠时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4、竹屿口港区陆域的公路两侧为港区建设用地,目前在规划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建筑物,在港区计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拆迁。对现有陆域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府批准同意,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建筑。
  5、竹屿口港口是依照国家法律保护的,负责对全县军需民用物资的港口运输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照港区航道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如在港口航道码头等地方造成严重损失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1983年11月8日

知识出处

平潭县交通志

《平潭县交通志》

本志书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重点,立足当代,实事求是地重点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平潭县交通实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