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潭县人民政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3497
颗粒名称: (一)平潭县人民政府
并列题名: 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岚政(1991)49号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324-326
摘要: 为了加强我县公路管理,保证公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告》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通告。
关键词: 交通志 平潭县 政府工作报告

内容

为了加强我县公路管理,保证公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告》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路产、路权的行为。
  二、公路沿线的群众要爱护公路,维护公路边沟畅通。不准在公路用地上任意修渠、挖坑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不准在公路上搭盖棚屋、摆摊设点、打场晒谷,堆放垃圾、建材等。违者除责令其立即清理外,并处以罚款。造成后果的除赔偿外,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三、禁止在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严格控制建筑红线,保护路产。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氏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条例》规定,公路两侧建筑设施边缘必须离开公路外·沿的距离为:省道十五术、县道十米,乡道五米。违反上述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有权按违章建筑论处。公路部门要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公安、城建、土地等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
  四、凡在公路两侧埋设电杆、地下管线、水利设施,或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或跨越公路的其它设施,必须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修复和改建公路的费用。
  五、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设施的安全,如有危及的可能,应在作业前报告公路主管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公路畅通无阻。
  六、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其设计和修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七、凡超过公路桥梁、渡船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及可能损害路面的运输机具,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应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并承担修复损坏公路设施所需费用。
  八、凡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损坏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到公路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赔偿损失,违者予以罚款。
  九、要保护公路绿化,不准任意破坏或砍伐公路花草林木。需要更新砍伐的,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十、凡违反通告的单位或个人,公路管理部门可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7月31日

知识出处

平潭县交通志

《平潭县交通志》

本志书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重点,立足当代,实事求是地重点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平潭县交通实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