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船舶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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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3389
颗粒名称: 三、船舶管理
分类号: D631.5
页数: 2
页码: 254-255
摘要: 船舶须经港务部门检验合格后发给“航证”和“航行登记簿”方可航行。
关键词: 交通志 平潭县 交通管理

内容

船舶须经港务部门检验合格后发给“航证”和“航行登记簿”方可航行。
  1979年时船舶管理的规定: 船舶单位应向港务监督站申请办理船舶有权登记,专业运输船舶须经县交通局证明签章;农业大队运输船须经大队、公社和县交通局证明签章。
  渔船参加临时社会运输,经县水产局和交通局批准后,连同渔业船舶管理站签发的有效“航行签证簿”向港务监督站办理营运手续。
  1995年10月,福建省海上安全监督局对船籍外挂的平潭船舶移归平潭提出了8条扶持政策,促进船籍外挂的平潭船舶,移归平潭。. 8条扶持政策是:
  (一)、外省购买的船舶移归平潭只需提交船舶协议书或买卖合同书,就可办理移户手续,不用填写移户表格(本省籍船舶除外);
  (二)、船检费按年度检验的标准收取,不按初检收费;
  (三)、坞检视船舶情况适当延长,小型船舶披滩检修,部分坞检在平潭县渔轮修造厂进行; (四)、移归船舶应按规定在省办理船籍注销手续,若当地不给力、理注销移户手续,只要产权明确,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可由县交通局出具证明;’琴
  (五)、凡逃避3年期坞检而非法外挂,未被省市港监部门注销的原平潭籍船舶移回平潭县时必须进行船检,可免予罚款;
  (六)、购买船舶需办理证件的,用电话或传真与福州港监、船检部门联系,即可办理移户手续。
  (七)、在船舶登记时,只要产权关系明确,只须填写合股人员的所有权和挂户公司的经营权,即可当天取证;
  (八)、船检合格的由福建省海监局负责推荐保险。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历年根据中央、省有关法令进行。198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根据法令规定进行管理。

知识出处

平潭县交通志

《平潭县交通志》

本志书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重点,立足当代,实事求是地重点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平潭县交通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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