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交通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3362 |
颗粒名称: | 一、管理规定 |
分类号: | D631.5 |
页数: | 1 |
页码: | 236 |
摘要: | 自1956年修建公路起,县人民政府即重视路政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路政管理规定,结合平潭具体情况,制定各项管理规定: 公路两侧边沟、边坡1米、旱地3米、荒山5米以内为公路留用地,严禁在公路两侧留用地范围内建房、搭盖、挖沟引水、摆摊贸易、堆放杂物、放牧牲畜、种植作物;严禁乱砍、滥伐和毁坏公路林;严禁动用、迁移、毁坏和涂改公路标志、测桩、路碑、护栏及附属设备和养护材料、机具等;公路渡口不准堆放杂物、搭棚设摊及损坏交通标志、指挥信号、安全设施等。违反规定,按违章建筑论处。1996年1月,设立平潭县路政管理所,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查巡路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公路管理工作正常化。 |
关键词: | 交通志 平潭县 交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