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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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3362
颗粒名称: 一、管理规定
分类号: D631.5
页数: 1
页码: 236
摘要: 自1956年修建公路起,县人民政府即重视路政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路政管理规定,结合平潭具体情况,制定各项管理规定: 公路两侧边沟、边坡1米、旱地3米、荒山5米以内为公路留用地,严禁在公路两侧留用地范围内建房、搭盖、挖沟引水、摆摊贸易、堆放杂物、放牧牲畜、种植作物;严禁乱砍、滥伐和毁坏公路林;严禁动用、迁移、毁坏和涂改公路标志、测桩、路碑、护栏及附属设备和养护材料、机具等;公路渡口不准堆放杂物、搭棚设摊及损坏交通标志、指挥信号、安全设施等。违反规定,按违章建筑论处。1996年1月,设立平潭县路政管理所,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查巡路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公路管理工作正常化。
关键词: 交通志 平潭县 交通管理

内容

自1956年修建公路起,县人民政府即重视路政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路政管理规定,结合平潭具体情况,制定各项管理规定: 公路两侧边沟、边坡1米、旱地3米、荒山5米以内为公路留用地,严禁在公路两侧留用地范围内建房、搭盖、挖沟引水、摆摊贸易、堆放杂物、放牧牲畜、种植作物;严禁乱砍、滥伐和毁坏公路林;严禁动用、迁移、毁坏和涂改公路标志、测桩、路碑、护栏及附属设备和养护材料、机具等;公路渡口不准堆放杂物、搭棚设摊及损坏交通标志、指挥信号、安全设施等。
  1989年10月,平潭公路段根据福建省公路局规定精神,设立路政管理站,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为保证公路安全畅通,适应平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1991年,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公路管理的通告》重申: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任意修渠,排放污水,种植作物,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搭盖棚房、摆摊设点、开设维修店、堆放垃圾和建筑材料以及其他堆积物;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设施,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其建筑物边缘必须离开公路边沟外缘,县道10米以外,乡道5米以外。违反规定,按违章建筑论处。
  1992年5月1日,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公路管理责任书》,并订立考评办法:县政府每年年终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前3名的乡镇给予表彰,后3名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1996年1月,设立平潭县路政管理所,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查巡路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公路管理工作正常化。

知识出处

平潭县交通志

《平潭县交通志》

本志书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重点,立足当代,实事求是地重点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平潭县交通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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