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收规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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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3360
颗粒名称: 三、征收规费
分类号: D631.5
页数: 5
页码: 231-235
摘要: 交通运输规费包括管理费、养路费、还贷基金和停车费等。
关键词: 交通志 平潭县 交通管理

内容

交通运输规费包括管理费、养路费、还贷基金和停车费等。
  征收运输工具管理费标准,各个时期有所不同。
  1985年收费标准:
  (1)、货车每吨月定产400元,提取管理费1%;
  (2)、客车16-30座位,月定产3000元,收费1%,30座位以上月每座位加收1元,15座位以下收费3%;
  (3)、大型拖拉机月定产500元,收费2%,月代收养路费80元;
  (4)、机板车月定产400元,收费2%;
  (5)、手扶拖拉机月定产200元,收费2%,月代收养路费16元;
  (6)、三轮摩托月定产200元,收费2%;
  (7)、二轮摩托月定产100元,收费2%;
  以上车辆每月应各按定产提交税收3%
  (8)、客船:东L-月定产1700元,南海月定产4500元,屿头月定产1000元,大练月定产1300元,各按月定产提取管理费2%;娘宫客轮按票额提取管理费1.5%,
  (9)、运输船只暂按年产值提取管理费1.5%;
  (10)、搬运装卸按年总收入提取管理费3%;
  (11)、临时运输按开票提取6%(其中3%为税收)。

知识出处

平潭县交通志

《平潭县交通志》

本志书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重点,立足当代,实事求是地重点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平潭县交通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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