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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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3310
颗粒名称: 第二节、运价
分类号: U691
页数: 4
页码: 195-198
摘要: 民国时期运价无硬性规定,一般按行例计件、计程或计斤论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一度以实物计酬,搬运粮食以大米抵工,每150市斤,程距500米左右,工价3两大米,不久即改为现金计酬。
关键词: 交通志 平潭县 港口工作

内容

民国时期运价无硬性规定,一般按行例计件、计程或计斤论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一度以实物计酬,搬运粮食以大米抵工,每150市斤,程距500米左右,工价3两大米,不久即改为现金计酬。
  1956年起运价虽有统一规定,但仅是试行阶段,时有调整。
  1964年12月1日,县人民委员会正式颁发《平潭县短途运输搬运装卸运价计算规则》通令全县实行,但乡镇搬运队有时根据当地情况,略有变动。
  运价规则规定: 1、装卸行业范围:包括200米以内装卸车、装卸船、车过车、船过船、店过店、仓过仓、出仓、进仓(含规定高度的叠堆)等;搬运行业范围,凡运程超过200米以上至4公里的距离,均属搬运。
  2、计费单位,以米为计算单位,以公斤为衡量单位,以人民币为收费单位,起码计费里程:装卸为50米,搬运100米,不足之数,整上计算。. 3、装卸车(船)距离分为50,100,150,200米4种,每吨以50米为基价,城关0.60元,乡村0.70元;100米以内,按基价增加30%,150米以内增加60%,200米以内增加90%;短途搬运均以200米为计算区,城关0.78元,乡村0.91元。201-500米,每吨每百米增加0.15元,501-800米每吨每米增加0.10元,801-4000米每吨每百米增加0.70元。
  搬运装卸每件毛重超过250公斤,按笨重运输计算,即250公斤-500公斤,50米以内为3元,100米以内为3.75元。
  4、附加费(按基价附加) (1)上下楼每一层加30%; (2)堆高费,超过堆叠高度1.5米,超过部分每吨附加20%; (3)起仓费,船舱深在1.5米以上者,按每吨附加30%; (4)散装费,每吨附加20%; (5)上下阶11--30级为一附加单位,超过30级每20级为一附加单位,每一附加单位加收30%; (6)凡附带过磅者,每吨加收过磅费0.20元; (7)下午6时以后、早上6时以前作业,加收夜班费20%; (8)搬运装卸因海滩、沙地作业困难,工效低,不论路程远近,货物类别,苏澳、芬尾、流水、东澳地区200米以内每吨增加0.20元,300米以上每吨增加0.15元;伯塘澳按上述增加外,每吨再增加0.10元。
  规则颁布后直至1982年的18年中,绝大部分搬运队运价都按《规则》计酬,在此期间,相当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有不同程度的提价,因而《规则》所定运价标准显得偏低。
  1982年9月,运价进行一次调整,调整规定是: 1、搬运装卸物资原分五大类,调整为三大类;基价收费标准,按调整归类等级提高25%, 1984年5月运价又重新调整,规定货物以三类货为基价,搬运装卸基价由平均0.67元(按原有城关、乡、村基价平均),调整为0.84元,提高26%。二类货加20%,一类货加40%;区段差率,200米以内以500米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区段,按基数加25%。原1964年12月颁发的《运价计算规则》同时作废。
  1987年8月1日,福州市物价委员会、福州市交通局对搬运装卸基价再行调整,规定在1984年的基价上提高20%。随着生产、生活资料和日用品价格的调整,1991年2月1日,县物价委员会、县交通局根据上级有关搬运装卸价格调整精神,对县内装卸费再次调整,调整幅度约50%。远距1--50米搬运基价调整如下:
  一等货品原1.01元/吨调整为1.60元/吨。
  二等货品原1.21元/吨调整为1.85元/吨。
  三等货品原1.41元/吨调整为2.10元/吨。
  51-200米及200米以上费率见附表
  同年5月1日,对搬运装卸中的理货附属作业费率也作相应的调整。

知识出处

平潭县交通志

《平潭县交通志》

本志书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重点,立足当代,实事求是地重点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平潭县交通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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