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运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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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3236
颗粒名称: 二、运费
分类号: U6
页数: 1
页码: 166
摘要: 轮渡运费,初建时,定为2.5-4吨货车33元,5吨以上货车50元,小车、手扶拖拉机10元,轮式拖拉机33元。部分党政专用小车免费。此后,随物价上涨,轮渡收费标准相应作了调整。1993年5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规定收费标准:往返机动车每吨次27元,非机动板车、畜力车每辆次25元,二轮摩托车每辆次8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次10元,旅客、自行车每人/辆次2元,并规定不按照标准收费属违价行为。
关键词: 交通志 平潭县 海上运输

内容

轮渡运费,初建时,定为2.5-4吨货车33元,5吨以上货车50元,小车、手扶拖拉机10元,轮式拖拉机33元。部分党政专用小车免费。此后,随物价上涨,轮渡收费标准相应作了调整。1993年5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规定收费标准:往返机动车每吨次27元,非机动板车、畜力车每辆次25元,二轮摩托车每辆次8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次10元,旅客、自行车每人/辆次2元,并规定不按照标准收费属违价行为。
  1994年7月1日,根据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平潭海峡轮渡收费标准的批复》,调整过渡收费标准:机动车从原来往返每吨次27元,调整为35元;旅客过渡费每人次(单程)从原来1元调整为1.5元;非机动车、畜力车、二轮摩托车、自行车等每辆次往返运费仍按1993年标准执行。同时,公布收费价目,遵规收费,接受监督。

知识出处

平潭县交通志

《平潭县交通志》

本志书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重点,立足当代,实事求是地重点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平潭县交通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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