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宗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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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961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宗教管理
分类号: B9
页数: 2
页码: 692-693
摘要: 本段介绍了1953年2月,县委统战部成立,宗教工作划归统战部分管。1955年县委统战部与宜传部合并,仍兼管宗教。“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组统战组负责分管宗教,但此时全县宗教几乎全部停止活动。1977年8月,统战组撤销,宗教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兼管。1980年4月统战部恢复,兼管宗教工作。1985年4月,县成立宗教事务管理局,宗教管理工作由宗教局与统战部负责。
关键词: 平潭 宗教 分布

内容

1953年2月,县委统战部成立,宗教工作划归统战部分管。1955年县委统战部与宜传部合并,仍兼管宗教。“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组统战组负责分管宗教,但此时全县宗教几乎全部停止活动。1977年8月,统战组撤销,宗教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兼管。1980年4月统战部恢复,兼管宗教工作。1985年4月,县成立宗教事务管理局,宗教管理工作由宗教局与统战部负责。
  第一节落实政策进入80年代,县委统战部、县政协积极协助县委、县政府落实宗教政策,除报批落实开放潭城、苏澳、澳前的6处教堂和教会活动点外;同时,落实归还城关天主教堂大部分堂址及金峰寺等宗教场所。至1989年,计落实归还基督教堂所27处,天主教堂所14处,佛教寺院3处;先后批建基督教堂点33处、天主教堂所18处及佛教居士林等。
  在此期间,为部分宗教界人士平反冤假错案,恢复城镇居民户粮关系,有的还被安排为市、县政协委员或市、县人大代表。同时,注重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先后培训义工71人(男19人,女52人),选送神学院深造96人。
  第二节场所管理平潭除道教还没有团体组织和所属宫庙外,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均有活动场所和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类宗教场所一般自养自治,政府取放任自流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重视对宗教场所的管理工作。县宗教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宗教管理条例和省宗教局有关通知依法对各类场所实行管理,严格修建、开放的报批手续,打击非法的宗教活动。
  一、寺庙管理平潭寺庙庵堂早期多有僧人、尼姑住持,掌管大小事务。较大寺院设有方丈、监院、维那、知客、知殿等职僧,中等寺庙也有住持、知殿(香火和尚)等,小寺庙一僧多兼数职。大寺院收人主要靠田租或自种粮食,兼以香火钱等;中小寺庙靠施主香火钱及出外题缘、募捐以维持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少僧尼还俗,寺庙多由村居或生产队看管。印年代,佛教恢复宗教活动后,先后成立居士林和平潭佛教协会筹备组,加强寺庙巡视和指导。龙兴寺、金峰寺均派住持僧管理寺务,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堂所管理平潭基督教卫理公会13个牧区均属平潭教区领导。教区设区议会,牧区亦设议会。牧区之下设属,每属(聚会点)至少10余户。基督教各基层堂点设堂管会,由教徒选举堂管会成员来管理本堂事务。基督教通常在圣诞节或复活节时举行教区年会,报告各堂所工作情况和经济收支。各堂所亦在此时改选堂管会。堂所一般都设有无神职的传道人员,辅助牧师管理教堂事务。
  天主教于1987年12月13日恢复宗教活动,次年成立福州天主教区平潭城关天主堂堂务管理小组,订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履行“爱国爱教,独立自立,自办教会”的宗旨。
  天主教神职人员由神甫(称司铎或司祭)主管,下有传道员,协助做教务工作。另雇勤杂人员,办理杂务及炊事。财务由管理小组财务主管负责审批,巡回神甫有权审查或批准重要开支。各乡天主教堂所的行政、教务属城关总堂管理。因无专职驻堂神甫,由福州教区派巡回神甫视察教务工作。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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