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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92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保护
分类号:
TU984.181
页数:
1
页码:
681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县对要保护的景区景点的划定和保护措施。
关键词:
平潭
景区
规划
内容
一、划定保护区 1992年11月,县旅游局制定第一批风景名胜保护区名单及《平潭县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以防止景区景点的破坏行为。1994年5月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保护区名单,其保护范围包括国家级八大景区,以及县级风景区和部分独立景点,保护区总面积为134.5平方公里。同时,根据景区、景点的价值级别,划分为I级区——绝对保护区;n级区——重点保护区;皿级区——一般保护区。二、保护措施 1991年5月,成立县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为第一副主任,分管副县长为办公室主任,成员有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负责人。1992年1月,成立县旅游资源保护监察队,重点查处在景区内盲目采石、采砂、修坟、基建等破坏旅游资源的不良现象和违法行为。
同年,推行旅游资源分区负责制,并将第一、二批风景名胜保护区的四至界限标注在1:10000景区地形图上,分发到各相关的部门、乡镇,以便明确责任,做好保护工作。
1994年4月,县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平潭景区的实际,制定(平潭县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颁布实施。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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