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费医疗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83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公费医疗管理
分类号: R197
页数: 1
页码: 638
摘要: 本段介绍了1952年8月,平潭县实行公费预防保健制度。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只限于县、乡机关干部,医药费由县卫生科掌握,县卫生院统收统支。
关键词: 平潭 医疗 机构

内容

1952年8月,平潭县实行公费预防保健制度。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只限于县、乡机关干部,医药费由县卫生科掌握,县卫生院统收统支。
  1953年4月,成立平潭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同时制定(平潭县公费医疗管理施行办法》,享受公费医疗预防的对象扩大到各级公立学校教职员工。当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预防的人员达983人。1958年1月1日开始,门诊医药费由享受公费医疗单位自行掌握开支。1963年5月1日起,门诊经费实行分系统管理。1966年7月,县人委制定《关于改进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实行就近医疗,看病交纳现金,并附处方报销。
  1968年10月,县革委会规定公费医疗实行单位包干,自行掌握,互相调整,统一使用,每人每月留0.90元(60%)划归门诊使用,0.60元(40%)留县统一掌握住院使用。享受公费医疗的患者需转院治疗时,须经县公费医疗门诊部2名医生会诊、签名,然后报卫生局、财政局审核、批准。1973年,停止使用医疗证和门诊记账,住院病人持县医院疾病证明,单位盖章后由卫生局办理记账手续,就诊一律交纳现金。1975年实行发票附处方的办法,以控制用药。1978年,全县公费医疗实行专用发票、专用处方,公费医疗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人员到各医疗单位检查发票、核对处方,对开“人情方”和出具假发票的责任人处以罚款。1982年,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管委会规定癌症等13种严重疾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
  1987年7月,县、乡两级成立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实行划区定点就诊,经费与医疗单位挂钩的管理办法,县医院设立公费医疗门诊部,抽调医生、护士专职负责,卫生院配备公费医疗专职医生。
  1991年,公费医疗实行“门诊包干,住院统筹”的管理办法,费用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每人每年享受公费医疗60元由单位自行掌握,超支不补。1993年,实行“门诊包干,住院统保”的管理办法,按工龄长短享受不同待遇。同时对住院医药费进行改革,推行医疗保险,投保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由县保险公司核准报销。1995年,在职及退休人员住院投保金每人每年95元。当年,全县公费医疗支出230万元,占全县卫生事业费总支出的34.18%。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平潭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