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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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732
颗粒名称: 第九章 管理
分类号: G526
页数: 4
页码: 592-595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行政管理、学籍管理、招生管理。
关键词: 平潭 教育 行政

内容

第一节行政管理清雍正年间,平潭设兴文书院,属官办性质,领导人称山长,主持书院日常事务。
  民国时期,幼稚园一般设园长1人,主持园务,并担任教学保育工作;教师若干人,担任教学保育工作并分担园务。公立幼稚园的园长,由所属教育行政机关聘任,教师由园长聘任,并报所属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县立高等小学和国民学校均属县管,校长由地方绅士推荐,经县长批准后委任;乡镇中心小学、保国民学校的校长一般由县教育科推荐转呈县长批准委任。公立中、小学教师均实行聘任制,由校长聘任;私立中、小学校长由校董会选聘,并呈请省教育厅和县教育局备案,教师由校长聘任。民国20年(1931年),县教育科设督学组,负责县内学务监督。民国32年按教育部规定,在小学中设小学部和民教部,分管学校工作和民众教育工作。
  50年代初,中学属专署领导,中学校长、教务主任、总务主任、教师均属专署管理。公办小学属县管理,小学校长由县政府委任,民办小学校长由当地党支部审批。幼儿园教师或保育员,由主管部门任命、委派。1958年,除县属小学外,农村小学均由人民公社直接管理,中心小学校长由县委组织部任命。1959年,社队办学校形成“党委领导,社队管理,学区辅导”的管理模式。1963年以后,初中属县领导,完中属专署、县双重管理,完中校长由专署任命,教师由县教育局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属中学由县革委会直接领导,其他中学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农村小学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同时,完中成立革委会,初中、中心小学成立革命领导小组。1969年2月,撤销学区机构,农村中小学下放到公社、大队管理,城镇中、小学下放给工厂、街道管理。1973年5月,各公社所在地小学改为中心小学,公社设教育革命委员会,管理全社教育工作。
  1973年9月,恢复学区管理体制,学区设在中心小学内,为县文教局的基层单位。学区设支部书记兼学区校长1名,副校长1-2名。1979年,推行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各项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1985年起,平潭第一中学由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平潭第二中学、平潭第三中学、城关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由县教育局管辖;各乡镇初中、学区由县教育局与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实验小学、城北小学、城中小学、城东小学、实验幼儿园、城关幼儿园直属教育局管辖;各乡镇小学由教育局与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
  1989年9月,县教育局设立普通教育督导室,就各小学的德育工作、危房改造、经费使用、师资待遇和流生情况开展督查。1992年9月,流水实行中小学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率先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教职工聘用制。1994年9月,县督导室对全县15个乡镇的48所中小学开展教学常规检查,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第二节学籍管理民国时期学籍管理情况无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执行省教育厅的规定,办理人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逐步建立与健全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制度遭到破坏,至1977年6月,才逐步恢复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全学年无故旷课累计达3个月的,予以留级;因病、因事连续请假一学期的,须到学校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复学时,经考试后,编入适当年级。
  1977-1984年,平潭县各小学执行(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学校教导处按规定办理人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奖励、处分等手续,建立<流生花名册》、(转学、退学、休学学生花名册》。每学期、学年度考试试卷、学生成绩单、毕业证书存根、各年级学生花名册、各班级学生花名册、学生学籍卡等,都作为学籍管理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存,由专人保管。1990年3月,为加强和完善小学学籍管理,县教育局根据省颁有关规定,对城关各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的私自乱收学生现象进行检查。1991年后,县教育局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并作为每学年“六项督导”检查的必查内容。
  第三节招生管理民国时期,全县小学招生无明文规定,学生只要有钱便可入学。民国16年(1927年)后,毓贤、开宗两校于春秋两季开学前招生,私立初中则定期举行招生考试,所试科目为国语、算学、常识3科。民国28年,由于战事影响,私立岚华初中迁移福清,会考停止。民国32年后,招生由校方单独进行,依成绩次序列名发榜,若正取学生不来注册,即由备取生依次递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初中招生考试由专区统一命题,每年7月份进行统考,统一评卷,择优录取。初小、高小招生以学校为单位进行,高小招生考试科目有语文、算术两科。
  1956年,平潭初级中学增设高中部。翌年,初中以县为单位,高中以区为单位统一招生,动员历届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普高、中专招生考试采用同一试卷,考后集中专署统一评卷,按成绩与志愿分别录取。1957年,各中小学开始保送部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的应届高小毕业生免试升人初中。
  1959年,县成立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招生事务,高中招生由平潭第一中学负责。是年,高招恢复全国统考制度,取消免试保送入学的做法,平潭开始设高考考场。
  1962年6月,停止实行应届高小、初中优秀毕业生免试保送升学的办法,在全面审查考生政治、健康条件合格后,按考试成绩高低和学生志愿顺序进行录取。1965年,高中招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外语,全省统一时间考试,省厅统一命题,分区统一评卷。
  1971年,中小学改秋季招生为春季招生。各中学招收附近小学应届毕业生,不实行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取消文化考试制度,采取“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办法,从生产队、大队、公社到县,自下而上推荐工农兵学员上大学。是年,全县推荐33名(其中大专8名,中专25名)。至1976年全县推荐上大专院校的工农兵学员共12名,上中专学校27名。
  1977年冬,开始恢复大中专招生考试制度。1978年,县规定初中招生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学校录取、公社批准,并就近入学。县重点中学可向划区外招收适量的优秀新生。当年,高招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录取的办法。增考外语,外语成绩暂不计人总分,可作为录取时参考。物理和化学、历史和地理分开考试。1980年起,高招恢复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生。
  1981年,高中招生由省统一命题,实行全县统一录取,分重点中学、一般中学、职业中学不同的录取线,按考生志愿录取。是年,师范类部分学校招收具有3年以上连续教龄,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小学民办教师入学。
  1983年起,乎潭第一中学初中招生面向全县,按农村三分之一、城关三分之二比例招收。1985年,录取初中新生时,对有专长的考生降低20分录取。当年,县各完中恢复从初中毕业生中保送直升本校高中。各校凡保送直升高中的学生可选送中师,由师范学校给予面试。当年全县推荐保送长乐师范10名。
  1986年,初中招生考试科目开始增考自然,大中专招生考试,不再分开进行,统一采用高考试卷,根据考生成绩,先录取大专院校,后录取中专学校。考场设在县城。
  1987年,全县开始试行初中毕业会考和高中招生考试统一进行的办法,由省统一命题。1988年,初中招生考试科目恢复为语文、数学两科。
  1991年5月,县教育局、公安局联合成立中招考生报考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对中招考生的报考资格逐一进行审查、核实。1994年6月,为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县成立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工作条例,并及时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
  1995年,全县中学招生6641名,小学招生8210名,幼儿人园9036名,高中、初中招生及小学入学率分别为69.08%,80.73%和99.91%.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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