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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来源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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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723
颗粒名称:
一、来源
分类号:
G526
页数:
3
页码:
589-591
摘要:
本段介绍了明清时期,书院的办学经费由地方自筹,主要来源于官府拨款,富绅捐助,以及书院田租收入。清道光八年(1828年),同知沈钦霖以乌石埔等处荒地380余亩,年纳草租76千文,充作兴文书院经费。
关键词:
平潭
教育
行政
内容
明清时期,书院的办学经费由地方自筹,主要来源于官府拨款,富绅捐助,以及书院田租收入。清道光八年(1828年),同知沈钦霖以乌石埔等处荒地380余亩,年纳草租76千文,充作兴文书院经费。同时,率同岁贡任可大、生员陈方策等人捐置紫菜碑,使兴文书院“用费始备”。咸丰元年(1851年),同知恩9督同M生、生员共8人,分途劝募,得银3000余两,作为兴文书院扩建、修缮之用。清末,改书院为学堂,仍拥有学田、产业;而私立小学多由乡绅捐助。教会创办的学校,经费由教会筹募。
民国初期,各小学经费除政府拨款外,另由当地学田、学产的收入补充。政府鼓励各乡村办学,但经费多由当地自筹解决。民国8年(1919年),省府下拨的教育经费由1200银元,增至1600银元。民国11年.,全县书院、学堂产业计有田108亩,房屋8间,典铺、4屋各1座,花园、店面各1所,紫菜碑16处,每年出息170余千文。民国24年,全县教育经费收入27935元(法币,下同),支出27440元。民国32年,县建立国民教育基金,乡村学校自行划地筹措,学校经费由县、乡各半负担。至民国34年,共筹集国民教育特种基金1948921元。此后,由于物价飞涨,纸币贬值,学校经费常被拖欠、挪用甚至停发,为此,教员罢教、校长请辞事件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通过各种渠道解决教育经费问题。主要来源有:财政拨款、群众集资、三胞捐助、学费收入等,其中财政拨款为主要来源。
财政拨款 1950年起教育经费由政府支付,纳入国家财政预算。1951年,全县财政总收入49.21万元,初等教育经费支出6.22万元,占12.63%.1953年,列入县财政预算的有幼儿教育事业费、小学教育事业费、工农业余教育事业费和扫盲事业费4项。全年教育经费安排9.66万元,占全县预算支出的17.9%,1963年,全县教育经费33.23万元,占全县总支出的15.35%。其中,幼儿教育费0.57万元,小学教育费30.60万元,教师进修费0.64万元,业余教育经费1.34万元。1981年,为普及小学教育,县财政加大教育投入,当年教育支出262.70万元,占全县财政总支出的23.8%.1986年,为了加快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始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当年征收1.2万元。1991年增加城市教育事业费附加,当年征收4.5万元。此后省、市增拨经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1991---1994年,省市下拨修缮款达396.5万元。1995年,全县教育经费支出为2452万元,占县财政总支出的25.53%, 群众集资 1979年后,随着群众办学热情的高涨,城乡个人捐资与日俱增,至1990年累计捐款达1201.5万元,教育费附加223.3万元。1992年9月,县成立“希望工程”平潭基金会,号召全县干部、群众为失学儿童捐款赠物,至1994年建成“希望工程”学校2所。1995年,城乡群众为教育集资100多万元。
三胞捐资 1951年归侨林日润募集人民币3000元、捐资600元,兴建湖南小学。1958年再度集资人民币3700多元,创办华侨水产学校。80年代以来,三胞兴办教育事业累计有50多项,近1000万元。其中,港胞王训强捐资200多万元,兴建强兴中学;旅台乡亲颜伯岑捐资56万元,在平潭第一中学兴建一幢教学楼;侨胞郭金坤捐资50万元,兴建县教师进修学校综合楼;侨胞林辉恒、港胞林辉源、台胞林辉梁捐资210万元,兴建思源中学;旅台乡亲林循意捐资55万元,在县城建成幼儿园教学楼一幢;台胞李登瑞捐资90万元,设立“李赓魁奖学基金会”,以奖励成绩优异的学生。
学费收入 1950年公立小学每生收学杂费大米1.5公斤。1951年,小学低年级收费0.8元,中年级0.9元,高年级1元。1959年,收费标准改为普通中学高中学生每学期6.5元,初中5.5元;城镇公立小学高年级每生3元、中年级2.5元、低年级2元,农村小学各下降0.5元。对有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减免额小学不超过20%,中学不超过30%.1962年公立小学收费标准调整为:实验小学的低、中、高年级分别为3元、3.5元、4元;其他小学分别2.5元、3元、3.5元;实验幼儿园2.5元。1979年,县再次调整学杂费收费标准,高中县城每生每学期3.5元,农村3元;初中县城每生每学期3元,农村2.5元;小学县城一、二、三年级每生每学期1.5元,四、五年级2元,农村一、二、三年级1元,四、五年级1.5元;幼儿园一律收1元。此后,又因物价上涨,多次调整收费标准。1988年,根据省教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的通知精神,县内中小学学杂费标准调整为:平潭第一中学高中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15元,一般高中13元,初中10元;城关各小学7元,其他乡镇、小学6元。1995年,县物委、财政局、教育局再次调整中小学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当年全县学杂费收入240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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