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工形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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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8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用工形式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页码: 534-535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用工形式包括聘用工、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
关键词: 平潭 行政 管理

内容

一、聘用工民国时期,县里的私营商店、手工业作坊等招收工人,一般实行聘用制,职员受聘后工资由雇主自定,标准不一,雇主可随意解聘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有少数工商业户聘用工人,至1956年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私营业主不再聘用工人。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个体户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租赁、承包后,可以自行聘用工人。
  二、固定工 1950年后,政府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招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1956年,在对私改造后,工商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私人商业改为国营商业以及合作组织,全面实行固定工制。招收固定工一般经过半年或一年的熟练期(试用期)后,经考核合格转为固定工。1974年下半年起,自然减员补员的,则直接为固定工。1978年后,实行公开招考,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城镇户口的退伍军人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均为固定工。1986年以后,招收固定工制逐步被劳动合同制所取代。
  三、合同工 1983年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当年全县招收合同制工人22人。1984年,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招收合同制工人。是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93人。1986年后,除安排城镇复退军人、志愿兵和部分技工学校毕业生为固定工外,其余招收的工人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四、临时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多用临时工,有长期招用的临时工,也有根据生产季节性特点招用的短期临时工。长期招用的临时工,一般为计划内用工,其待遇与固定工相同;季节性临时工一般为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的用工,其待遇自行议定。后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多转为固定工。1960-1962年,在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国营企事业单位多雇用临时工。“文化大革命”期间,部分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84年后,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事业单位雇用临时工逐渐减少。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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