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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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7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页码: 530-531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县内婚嫁多为父母包办府机关登记。
关键词: 平潭 行政 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县内婚嫁多为父母包办府机关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颁布少数自由恋爱结婚,但不管何种情况,都没有在政《婚姻法》,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严禁买卖婚姻、纳妾、重婚和抱养童养媳。随后,由县民政科、区民政干部管理婚姻登记事务。凡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双方自愿申请结婚的,都给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工作松弛,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结婚的人数剧增。
  1981年施行新的(婚姻法》后,婚姻登记制度得到恢复与加强。1987年5月,县民政局组织人力,对各乡镇历年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清理,对婚姻登记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办事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办证水平。当年全县登记结婚1865对。
  进入90年代,平潭与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籍人士通婚现象增多。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1990-1995年共办理38对。与此同时,离婚率逐年上升。1990-1995年申请离婚162对,准予登记离婚93对。其间,申请复婚居少,每年仅有一二对。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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