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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复退军人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4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复退军人安置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页码:
523-524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根据朝廷制订的退伍安置章程,士兵退伍时,每人发给两月“恩饷”和退伍凭照,回家自谋生业。
关键词:
平潭
行政
管理
内容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根据朝廷制订的退伍安置章程,士兵退伍时,每人发给两月“恩饷”和退伍凭照,回家自谋生业。民国24年(1935年)2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布《保安团队士兵退伍规则条例》,规定士兵退伍发给3个月兵饷,资遣回籍,自谋职业,并随时听候征召归队。民国26年国防部颁布(荣誉军人职业保障办法》,规定军人退役后,由地方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职业,或自谋职业。抗日战争胜利后,国防部遣散大批老弱伤残官兵,一次性发给少量遣散费,令其返籍自谋职业。退伍及裁撤士兵返回原籍后,多因生计无着而流散社会,甚至沦为乞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重视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1950年10月,成立接待安置复退军人委员会,办理复员军人安置工作,1964年12月,为加强统一领导,委员会改为优抚安置复退军人办公室,归属平潭县人民武装委员会领导。1972年成立县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后改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委员会),县武装部与县民政局合署办公,处理安置工作。1950--1995年全县先后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6217名,其中陆军4237名、海军1188名、空军190名、武装警察602名。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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