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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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2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631
页数: 1
页码: 514
摘要: 本段介绍了1952年8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后,配备民事审判员,负责调解民事纠纷和审理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婚姻、家庭案件居多,特别是《婚姻法》颁布施行后,广大妇女提高了法制观念,迫切要求婚姻自主和男女平等,离婚诉讼增多。当年,全县发生婚姻案件137件,占全年民事纠纷案件的63%。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1952年8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后,配备民事审判员,负责调解民事纠纷和审理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婚姻、家庭案件居多,特别是《婚姻法》颁布施行后,广大妇女提高了法制观念,迫切要求婚姻自主和男女平等,离婚诉讼增多。当年,全县发生婚姻案件137件,占全年民事纠纷案件的63%a 1955年4月成立巡回法庭,司法人员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至1959年县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889件,其中婚姻案件468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数的52.6%, 60年代,民事审判工作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北厝、平原人民法庭成立后,为调解乡间民事纠纷发挥积极作用。“文化大革命”初期,民事审判工作由革命委员会民事组受理。北厝、平原两个人民法庭因实行军管而停止办公。1972年恢复县人民法院,同时设立民事审判庭,恢复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80年代,为方便群众诉讼,先后在苏澳、敖东、潭城、平原、流水等乡镇设立人民法庭,同时制定审判工作岗位责任制,实行划片包干,任务到人。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案件范围随之扩大,1980-1989年共受案2436件,结案2466件。进人90年代,债务案件大幅度上升,债务纠纷多是因生产经营引发的,或是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其中不少是“连环债”、“三角债”o1990-1995年共发生各类债务案件2135件。1995年县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40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162件、债务案件210件,分别占当年民事案件总数的40%,51.8%。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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