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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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0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631
页数: 3
页码: 506-50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刑事检察流程有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一、审查批捕 50年代,县检察机关协同县公安机关开展镇反运动,全面承担审查批捕工作。1956年第一期镇反运动结束时,共批捕各类反革命分子251人,不批捕128人。1956年,县检察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4次复查,纠正错捕13件,占逮捕总数的3.35%;可捕可不捕而被捕的有43人,占10.92%,1957年以后批捕案件大幅度下降,当年批捕168人,1959年仅批捕20人。
  1959年以后,普通刑事案件增多,并超过反革命案件。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从1960年起,县检察机关贯彻中共中央“依靠群众,制服敌人”的方针和“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精神,实行干部、群众、办案人员“三结合”,大部分案件在捕前组织群众讨论,捕后开展宣传。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检察工作中断。1979年4月恢复县检察院后,刑事检察工作将打击锋芒对准现行反革命分子、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纵火犯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办案时,严把证据关、定性关、政策法律关,以保证办案质量。1979-1982年,共批捕重大刑事案犯46人,占全部批捕数的20.2%,准确率为100%,平均审结时间仅2天。
  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县检察机关开展“三年为期、三次战役”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即第一次“严打”),至1985年,共批捕各类案犯323人。随后总结三年“严打”经验,继续巩固、扩大“严打”成果,1986--1989年又批捕各类案犯421人。
  1990年开始“严打”第二战役,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犯、强奸犯、贩毒犯、行凶诈骗犯、重大盗窃犯及流窜犯罪团伙。至1992年,共批捕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206人。其中较大的案件有:以轮奸、抢劫、敲诈勒索等形式作案10多起22人的犯罪团伙;在县城、澳前等地结伙抢劫30多起14人的犯罪团伙;以轮奸、抢劫、敲诈勒索、盗窃等形式作案17起14人的犯罪团伙。其间,参与实施反走私、反卖淫、反偷私渡专项斗争,以及打击车匪路霸、“扫黄打丑”等专项治理。
  1992年,为加强对自侦案件的批捕工作,设立刑事检察一科,在办案过程中,贯彻执行“个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对部分重特大刑事案件实施提前介人。1995年,共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9起,涉案46人,准确率为100%, 二、审查起诉县检察机关创建初期,公、检、法相互制约的机制尚未形成,公诉和自诉案件的范围也没有明确划分,一些案件没有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就直接由公安机关起诉给法院判决。1956年,县检察院共批捕各类案件210人,而由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只有21人。
  1958年检察机关全面承担审查起诉的工作,当年共批捕各类人犯219人,全部由检察机关审查后向法院起诉。1959年以后,由于起诉的对象只是态度恶劣、罪大恶极的案犯,因而各类起诉案件大幅度下降。1965年全年共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4件24人,而对其他构成犯罪的团伙案件3起14人,则交群众处理,就地改造。
  1979年以后,审查起诉工作步入正轨。根据法律规定,县一级检察院承担案件的审查起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须上报上一级检察院,由上一级检察院起诉。为确保办案质量,逐步建立健全审查起诉工作制度,坚持“六审查”、“六分清”(审查犯罪事实,分清主罪与次罪;审查犯罪动机,分清故意与过失;审查有无前科,分清偶犯与累犯;审查作案手段,分别情节轻重;审查犯罪后果,分清既遂与未遂及危害程度;审查前后交待,分清态度好坏),并加强侦查活动和对遗漏犯的监督,坚持年度复查制度。1979-1995年,县检察院共追诉16人,向法院提起公诉6人,罪犯得到判决6人。
  三、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成立初期,有选择地派人出庭支持公诉。1956年,在向法院起诉的45起案件中,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只有8起;1957年,起诉51件,出庭支持公诉49件;1960年起诉36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
  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出庭支持公诉工作逐步加强。当年出庭支持公诉25件,出庭率达78.1%。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庭上协助审判员查清案情,发表公诉词,进行法庭答辩,揭露、证实犯罪,教育群众。1980-1995年,共出庭支持公诉924件,出庭率达100%, 四、法律监督 (一)侦察监督 1955-1956年,侦查监督只限于审查批捕和起诉,通过审查批捕、起诉,决定不捕125人,退补61人;决定不起诉3人,退补5人。1957年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审查起诉案件同被告人见面,检察人员参与公安人员的搜捕和预审,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现象。但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公、检、法互相制约监督的原则被破坏。1962年后开始纠正,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主罪有出人的2件,扩大罪责的2件,需要补充证据的7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侦查监督工作再度被削弱。1980年,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对公安机关的诉讼实行监督的有关规定,加强侦查监督,通过阅卷,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进行审查监督,对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或不需要判处刑罚以上徒刑的)作出不捕(免诉)决定;对证据材料不足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已构成犯罪(或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而公安机关未报捕(或未移送起诉)的予以追捕(起诉)。1979-1983年,共不捕72人,免诉78人,追捕11人,追诉7人,退回补充侦查19件。随后,刑检科不断建立健全侦查监督机制,通过检查物证、书证和收集证据等活动,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各个环节上出现的差错与缺漏。1986-1995年,共追捕91人,追诉16人,改变定性10件。
  (二)审判监督 1956年后,县检察院开展审判监督。至1957年,检察机关共参加法院预备会13次,列席审判委员会4次,出庭支持公诉案件60件,受理不服法院判决申诉68件,经查证平反6件,减刑12件,维持原判44件;对法院判决不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议4件、建议2件,抗议、建议后法院改判2件,向上级分院报告2件。1958年以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审判监督工作基本停止。
  1980年以后,逐步加强审判监督,重点是监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及其他有关问题,对量刑畸轻或畸重的案件提出抗诉。1980-1995年,共口头纠正法院刑期计算错误2件,运用法律不当2件,书面纠正法院量刑不当10件,改判4件。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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