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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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0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631
页数: 2
页码: 505-506
摘要: 本段介绍了民国元年(1912年),县署设刑名科,掌理司法事务。次年,县设审检所,由县知事兼任检察官职务。民国3年,撤销审检所,承审员仍由县知事兼任。民国16年,地方法院内设地方检察处,仍由县长兼理检察。民国时期检察机构以刑事检察为主,其次为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民国元年(1912年),县署设刑名科,掌理司法事务。次年,县设审检所,由县知事兼任检察官职务。民国3年,撤销审检所,承审员仍由县知事兼任。民国16年,地方法院内设地方检察处,仍由县长兼理检察。民国时期检察机构以刑事检察为主,其次为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民国政府检察制度。1955年4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下设秘书组、监督组、逮捕起诉组、刑事侦查组,配备人员12人。
  1956年5月,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受理刑事案件侦查事务。1960年,公、检、法3家合署办公。1967年3月,公、检、法3家实行军管。1968年5月,成立平潭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检察院被撤销。1979年4月,恢复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1987-1991年,增设控告申诉科、举报站、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等科室。
  1992年11月以后,为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适应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经济犯罪活动的需要,又先后撤销经济检察科,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撤销刑事检察科,设立刑事检察一科、二科;并增设政工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林业检察科和纪检组等。1995年,县人民检察院共设11个科室,人员57人。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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