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1498 |
颗粒名称: | 六、枪支和危险物品管理 |
分类号: | D631 |
页数: | 2 |
页码: | 501-502 |
摘要: |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38年9月,平潭县人民政府发出公告,收缴国民党机关和军队所遗留的武器弹药及其他军用品。1950年6月,县公安局对民间枪支进行登记造册,并印发临时持枪证。至年底,共收缴民间枪支1120支,子弹4500发,手榴弹460枚。1957年,根据公安部颁发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紧缩全县枪支携带范围,收回一批枪支,同时对爆炸物品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建立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
关键词: | 平潭 公安 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