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公安 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484
颗粒名称: 卷二十三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631
页数: 23
页码: 496-51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清代,司法工作由县丞、同知兼理。民国元年(1912年)平潭改厅置县,县署设刑名科,掌理司法工作。民国2年,设审检所,民刑案件由县知事审理。民国3年8月,设立警察所。民国18年2月,县警察所改为公安局。民国21年设司法处,为司法初审机关,设审判官、书记官、执达员等职务。民国23年,改公安局为警察所,设警佐室。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清代,司法工作由县丞、同知兼理。民国元年(1912年)平潭改厅置县,县署设刑名科,掌理司法工作。民国2年,设审检所,民刑案件由县知事审理。民国3年8月,设立警察所。民国18年2月,县警察所改为公安局。民国21年设司法处,为司法初审机关,设审判官、书记官、执达员等职务。民国23年,改公安局为警察所,设警佐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平潭县先后建立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科,并着手整治社会治安。贯彻执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禁赌、禁毒、禁娼,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进行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维护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由于法制不够完善和健全,特别是受“左”的错误干扰,也出现一些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机关逐步健全,法制不断完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平反和纠正一批冤假错案。
  1984年6月,成立中共平潭县委政法委员会,协调政法各部门工作。平潭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既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又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时,通过综合治理,预防犯罪,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平潭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