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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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46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分类号: E29
页数: 3
页码: 482-484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凡年满18--22周岁的男女公民符合兵役法规定的,均应服义务兵役。1957--1985年共征集现役兵员5450人。
关键词: 平潭 军事 历史

内容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凡年满18--22周岁的男女公民符合兵役法规定的,均应服义务兵役。1957--1985年共征集现役兵员5450人。
  一、现役 1957年冬,报名应征达3295人,占适龄青年人数的95.4%。首次征集义务兵任务210名。1961年夏,为适当满足城镇青年学生、工人和干部子弟服兵役的要求,征兵名额主要分配给学校、工厂和企事业单位。1962年,征兵对象为城镇下放工人和没有升学的学生,以及准备裁撤的大、中专学校学生。“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民武装委员会被取消,每次征兵工作,均由县征兵领导小组负责。
  1974年,开始征集女兵。1984年冬季征兵实行新的(兵役法》,对象是:农村家庭劳力较为充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适龄青年;城镇征集1983年、1984年高中毕业生,女兵只限1984年应届高中毕业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青年职工和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征集。新兵年龄:男性为18---20周岁;女性为18--19周岁;17周岁高中应届毕业生,本人自愿,也可征集。应征男兵身高应在1.6米以上;女兵身高应在1.55米以上。
  二、预备役 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预备役制度,预备役分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士。预备役军官包括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及部分退伍士兵、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大专院校毕业生等;预备役军士分一、二两类。1956年,平潭县在复员退伍军人和民兵中进行预备役登记,共登记预备役军士一类430人、二类6618人。1957年,实行预备役与民兵组织相结合制度,预备役人员编入基干民兵。1962年,结合战备对全县预备役军官和转业、复员干部进行登记,全县共有预备役军官41名,确定战时服一类预备役38名、二类预备役1名、免服预备役2名;转业、复退干部24人,确定战时服一类预备役15名、二类预备役5名、免服预备役4名。
  1965年起,取消预备役登记制度。1980年恢复。1983年6月,全县共登记民兵预备役25998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人员7901人(含各类技术兵684人),服二类预备役18097人(含渔民民兵6878人);复员退伍军人服预备役人员2343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1463人(其中各类技术兵519人,普通兵944人)o1985年全县共登记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2229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1199人(含技术兵557人)、服二类预备役1030人(含技术兵235人);服预备役民兵35732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8315人、服二类预备役27417人。此后,每年都进行预备役登记。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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