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志愿兵役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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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45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志愿兵役制
分类号: E29
页数: 1
页码: 482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33年(1944年)国民政府为提高兵员质量,争取抗日战争最后胜利,号召青年志愿参加青年军。规定青年军服役期2年,期满授以少尉军衔。平潭县于民国34年4月动员全县青年志愿从军,有15人报名人伍。
关键词: 平潭 军事 历史

内容

民国33年(1944年)国民政府为提高兵员质量,争取抗日战争最后胜利,号召青年志愿参加青年军。规定青年军服役期2年,期满授以少尉军衔。平潭县于民国34年4月动员全县青年志愿从军,有15人报名人伍。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平潭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自觉自愿地参加各类抗日武装和人民游击队,人数达千人以上,其中参加抗日武装700多人,参加人民游击队300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志愿兵役制。县内区分队、县大队、县公安中队和正规部队,除原来由参加人民游击队的志愿兵改编外,均是动员群众志愿参加。1950-1951年结合支前备战、建立乡村政权、剿匪肃特等工作动员志愿人伍,并逐步形成“一人参军,全家光荣”、“革命军属,人人尊敬”的社会风尚。当时全县志愿参加区分队、县大队、公安中队共325人。1953年,全县有727名青年,志愿报名参军,经审查后,142名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至1953年底,全县志愿参军人数达634人。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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