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兵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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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4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征兵制
分类号: E29
页数: 2
页码: 481-482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27年(1938年)4月,国民政府规定男子年满18-45岁,均应服兵役。兵役分为常备兵和国民兵两种,常备兵按本年度所需现役征集入营,现役为18-23岁,服满3年转服正役,正役6年期满服续役,至45岁除役;国民兵为18-45岁,分初期(18--20岁)、前期(21-25岁)、中期(26-40岁)、后期〔41-45岁)等,次第转服。
关键词: 平潭 军事 历史

内容

民国27年(1938年)4月,国民政府规定男子年满18-45岁,均应服兵役。兵役分为常备兵和国民兵两种,常备兵按本年度所需现役征集入营,现役为18-23岁,服满3年转服正役,正役6年期满服续役,至45岁除役;国民兵为18-45岁,分初期(18--20岁)、前期(21-25岁)、中期(26-40岁)、后期〔41-45岁)等,次第转服。
  民国27年9月,颁布《战时征兵实施纲要》,凡年满18岁至30岁为正规备补兵,31岁至40岁为运输备补兵。每年由保长将全保的正规备补兵,按抽签次序,依次征集。当年平潭增设兵役股,负责全县征兵工作,计征召正规备补兵170多人。这次征兵,各保都给应征壮丁补贴费,该款由保内适龄壮丁分摊。
  民国28-30年,日伪军多次袭扰平潭,征兵工作停顿,除召集部分壮丁补充县保安队外,无对外送兵。民国31年以后,由于平潭收复不久,人心未定,几次征兵,都以海防紧张,怕官逼民变为由,顶回征兵任务。有时催兵紧迫,为了应付,就将“小偷”、“歹徒”抓送抵额,有时用看守所中关押的年轻案犯抵账。
  民国34年抗日战争结束后,继以3年内战,兵员需要量剧增,壮丁征召频繁,闽北师管区派接兵连坐镇平潭催兵。各保为应付兵额,多向适龄壮丁征收壮丁费买入顶替,卖买壮丁现象盛行。被买者多系赌徒、兵痞、流氓,他们与接兵单位互相勾结,未补人正规部队就逃回来,继续出卖,以卖壮丁为职业。还有专门开设“壮丁牙行”,以经营壮丁买卖为职业。政府征兵人员和乡保人员也利用抽丁之机,营私舞弊,假超龄、假免役、假缓役比比皆是。民国38年5月游击队攻克平潭后,抽丁才告结束。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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