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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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45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9
页数: 4
页码: 481-484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明清时代兵员为世袭制,平潭守军多为世袭,少数由地方招募。清水师海坛镇中,子袭父职先后任把总以上的军官有12人。民国成立后废除世袭制,改为募兵制,地方武装多从当地招募。民国27年(1938年),实行征兵制。由于政治腐败,壮丁逃役、抗征,造成征兵困难,逐渐变征兵为抓丁或买入顶替。
关键词: 平潭 军事 历史

内容

明清时代兵员为世袭制,平潭守军多为世袭,少数由地方招募。清水师海坛镇中,子袭父职先后任把总以上的军官有12人。民国成立后废除世袭制,改为募兵制,地方武装多从当地招募。民国27年(1938年),实行征兵制。由于政治腐败,壮丁逃役、抗征,造成征兵困难,逐渐变征兵为抓丁或买入顶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实行志愿兵役制,平潭县自1950-1953年志愿参军人数634人。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后,兵役制度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平潭自1957-1985年共征集兵员5450人。
  第一节募兵制民国初期,废世袭兵制为募兵制,县警备队、自卫队、保安队等地方武装兵员多从贫苦渔、农民和无业青年中招募。当时,一个二等兵月`iJ6.5元,可养活两三个人,因此,多有应募者,每次募兵都超过定额。民国27年(1938年)实行征兵制,但民国28年至民国30年地方保安队兵员多募外籍散兵。民国34年以后,因内战需要大量兵源,当局实行征、募并行制,允rVT雇人顶替名额,当时雇佣的占80%0 第二节征兵制民国27年(1938年)4月,国民政府规定男子年满18-45岁,均应服兵役。兵役分为常备兵和国民兵两种,常备兵按本年度所需现役征集入营,现役为18-23岁,服满3年转服正役,正役6年期满服续役,至45岁除役;国民兵为18-45岁,分初期(18--20岁)、前期(21-25岁)、中期(26-40岁)、后期〔41-45岁)等,次第转服。
  民国27年9月,颁布《战时征兵实施纲要》,凡年满18岁至30岁为正规备补兵,31岁至40岁为运输备补兵。每年由保长将全保的正规备补兵,按抽签次序,依次征集。当年平潭增设兵役股,负责全县征兵工作,计征召正规备补兵170多人。这次征兵,各保都给应征壮丁补贴费,该款由保内适龄壮丁分摊。
  民国28-30年,日伪军多次袭扰平潭,征兵工作停顿,除召集部分壮丁补充县保安队外,无对外送兵。民国31年以后,由于平潭收复不久,人心未定,几次征兵,都以海防紧张,怕官逼民变为由,顶回征兵任务。有时催兵紧迫,为了应付,就将“小偷”、“歹徒”抓送抵额,有时用看守所中关押的年轻案犯抵账。
  民国34年抗日战争结束后,继以3年内战,兵员需要量剧增,壮丁征召频繁,闽北师管区派接兵连坐镇平潭催兵。各保为应付兵额,多向适龄壮丁征收壮丁费买入顶替,卖买壮丁现象盛行。被买者多系赌徒、兵痞、流氓,他们与接兵单位互相勾结,未补人正规部队就逃回来,继续出卖,以卖壮丁为职业。还有专门开设“壮丁牙行”,以经营壮丁买卖为职业。政府征兵人员和乡保人员也利用抽丁之机,营私舞弊,假超龄、假免役、假缓役比比皆是。民国38年5月游击队攻克平潭后,抽丁才告结束。
  第三节志愿兵役制民国33年(1944年)国民政府为提高兵员质量,争取抗日战争最后胜利,号召青年志愿参加青年军。规定青年军服役期2年,期满授以少尉军衔。平潭县于民国34年4月动员全县青年志愿从军,有15人报名人伍。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平潭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自觉自愿地参加各类抗日武装和人民游击队,人数达千人以上,其中参加抗日武装700多人,参加人民游击队300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志愿兵役制。县内区分队、县大队、县公安中队和正规部队,除原来由参加人民游击队的志愿兵改编外,均是动员群众志愿参加。1950-1951年结合支前备战、建立乡村政权、剿匪肃特等工作动员志愿人伍,并逐步形成“一人参军,全家光荣”、“革命军属,人人尊敬”的社会风尚。当时全县志愿参加区分队、县大队、公安中队共325人。1953年,全县有727名青年,志愿报名参军,经审查后,142名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至1953年底,全县志愿参军人数达634人。
  第四节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凡年满18--22周岁的男女公民符合兵役法规定的,均应服义务兵役。1957--1985年共征集现役兵员5450人。
  一、现役 1957年冬,报名应征达3295人,占适龄青年人数的95.4%。首次征集义务兵任务210名。1961年夏,为适当满足城镇青年学生、工人和干部子弟服兵役的要求,征兵名额主要分配给学校、工厂和企事业单位。1962年,征兵对象为城镇下放工人和没有升学的学生,以及准备裁撤的大、中专学校学生。“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民武装委员会被取消,每次征兵工作,均由县征兵领导小组负责。
  1974年,开始征集女兵。1984年冬季征兵实行新的(兵役法》,对象是:农村家庭劳力较为充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适龄青年;城镇征集1983年、1984年高中毕业生,女兵只限1984年应届高中毕业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青年职工和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征集。新兵年龄:男性为18---20周岁;女性为18--19周岁;17周岁高中应届毕业生,本人自愿,也可征集。应征男兵身高应在1.6米以上;女兵身高应在1.55米以上。
  二、预备役 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预备役制度,预备役分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士。预备役军官包括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及部分退伍士兵、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大专院校毕业生等;预备役军士分一、二两类。1956年,平潭县在复员退伍军人和民兵中进行预备役登记,共登记预备役军士一类430人、二类6618人。1957年,实行预备役与民兵组织相结合制度,预备役人员编入基干民兵。1962年,结合战备对全县预备役军官和转业、复员干部进行登记,全县共有预备役军官41名,确定战时服一类预备役38名、二类预备役1名、免服预备役2名;转业、复退干部24人,确定战时服一类预备役15名、二类预备役5名、免服预备役4名。
  1965年起,取消预备役登记制度。1980年恢复。1983年6月,全县共登记民兵预备役25998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人员7901人(含各类技术兵684人),服二类预备役18097人(含渔民民兵6878人);复员退伍军人服预备役人员2343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1463人(其中各类技术兵519人,普通兵944人)o1985年全县共登记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2229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1199人(含技术兵557人)、服二类预备役1030人(含技术兵235人);服预备役民兵35732人,其中服一类预备役8315人、服二类预备役27417人。此后,每年都进行预备役登记。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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