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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五、任免干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353
颗粒名称:
五、任免干部
分类号:
D693.62
页数:
1
页码:
442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依法任免“一府两院”的有关干部是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之一。按照“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任免干部,配备好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是搞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组织保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期间和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之前,人大未履行任免干部职权,自1980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才开始行使任免干部职权。
关键词:
平潭
地方
政府
内容
依法任免“一府两院”的有关干部是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之一。按照“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任免干部,配备好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是搞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组织保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期间和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之前,人大未履行任免干部职权,自1980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才开始行使任免干部职权。当年,任命政府干部51名,法院、检察院干部32名。1985--1987年,任命干部47名,免去干部9名。1989年2月2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依法任免干部若干规定,要求任免干部应做到“一先四不”。“一先”,即对任免对象必须预先考核。“四不”即组织部门未提前一星期报送干部任免材料,不列为常委会会议议程;任免对象未经人大党组讨论,不提交常委会研究通过;任免均不用举手通过,要采用无记名投票;人大常委会未正式决定的任免对象,不得擅自到(离)职。1989年6月20日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平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任免干部的暂行规定》,又进一步完善了任免干部的制度。在任免办法方面,人大常委会大胆改革,人事部门事先考核任免对象,提出任免议案,报请政府讨论通过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议案,应附任免对象的简历、任免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时,经到会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办法进行表决。凡经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员,应在县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免手续对外公布后,才能到职或离职。十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根据县长、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先后依法任命副县长2名,委、办、局的主任、局长15名,免职9名;任命县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和审判员24名,免职11名;任命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共9名,有4名于部没有通过。1991年1月至1993年1月,任命干部81名,免去干部17名。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改进方法,规范程序,坚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好考察关;坚持按法定程序办事,把好法律关;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培训和监督,把好考评关。1994-1995年任命各级干部52名,免去1名。同时对被任命的15名乡(镇)长进行培训。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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