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县人大常委会主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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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34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县人大常委会主要活动
分类号: D693.62
页数: 4
页码: 439-442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县人大常委会主要活动情况。
关键词: 平潭 地方 政府

内容

一、监督“一府两院” 1980年12月,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后,就以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作为对“一府两院”实行工作监督的基本形式,并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1981年底,常委会专门听取县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汇报,经认真审议后,及时作出8条决定。同时,对一名违反计划生育的省六届人民代表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代表资格。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根据群众反映民办教师待遇偏低和代课教师代课金不能兑现等问题,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责成县政府增加财政拨补,解决民办教师增资及兑现代课金,以稳定教师队伍。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15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加强市容市貌的综合治理》的议案,专门听取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县长的情况汇报,经认真审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县政府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成立市容市貌管理机构,组建交通警察,清除违章搭盖物,设置栏杆,安装街灯,使城关地区的市容市貌焕然一新。
  1992年4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联合在平潭召开现场办公会议,为促进平潭发展提出一系列意见,并给予多方面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省、市平潭现场办公会议精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县政府工作汇报,提出5点意见和20多条建议,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失时机地认真贯彻,使现场办公会议精神真正落到实处。1995年重点审议监督城市总体规划与实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促使县政府对已划定的保护区进行适当调整,妥善地解决建设用地与农田保护之间的矛盾。
  县人大常委会还就政治、经济、文教、普选、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对“一府两院”工作加强法律监督。通过听取对较重大案件的侦破和较重大民事案件的调处情况的汇报,督促执法机关对个别干警违法乱纪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听取检察院关于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汇报,组织法制、财经工作委员会深入基层,对经济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加强经济法制工作的意见;调查与监督教育、土地管理、文物保护、华侨等有关政策条例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个别地方在换届选举中不依照法律程序办事的错误做法,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根据干部“四化”的要求,认真做好干部的任免工作及履任干部的述职报告。1980-1995年,县人大常委会先后任命行政和司法机关局级工作人员313人,免去职务47人。
  二、督办议案 1980年人大常委会成立后,人民代表的议案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理分类,会议闭幕后交给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从1985年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开始,代表议案改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人大办公室共同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再送县政府交有关部门办理。十届一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333件得到全部答复。十届二次会议期间,改变上次议案下次会议答复的作法,采取现场研究办理,共解决107件,占议案141件的75.89%, 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为了切实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特指定一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分管,切实抓好办前部署、办中督促和办后检查。每次人代会结束后,县人大办公室同政府办公室都及时召开议案、意见交办会,在办理期限内,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都对各自联系的部门进行督促,加快办理进度。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门会议听取代表议案或建议、意见办理情况汇报,并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促使418件议案、建议、意见全部得到办理并答复代表,其中已解决或基本解决有197件,占总数的47.13%0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规范办理程序,对代表的答复件要求一律打印,加盖公章,承办单位领导人与经办人员签章。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共收到代表建议、意见184件,其中办理不合要求15件和答复不规范的40件,均退回重办。
  三、联系代表 1980年人大常委会成立后,通过定期召开部分人民代表座谈会,传达党委会和政府的工作决议及有关政策、法令,同时建立代表小组联系各界代表与群众。1986年第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制定(代表小组活动试行办法》,明确指出,集中分散相结合、城乡活动相结合、走访通信相结合、上来下去相结合,是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方式。当年,常委会正、副主任分别深入乡镇召开代表座谈会15场次。
  1988年5月,常委会制定联系代表的5条办法,全县建立代表活动小组17个,推选36位召集人。1989年6月,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关于加强同县人民代表联系办法》,255名代表组成代表小组17个,民主推选正、副小组长36名,先后召开代表座谈会35场次。
  进入90年代,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将县乡两级代表进行编组,全县共建立代表活动小组12王个,推选小组长139名,在此基础上建立47个代表议政室,形成完整的代表联系网络。1994年,实行包干对口联系制度,常委会副主任各联系10名代表,常委会委员和各委、办主任各联系5名代表。规定每月10日为代表接访日。
  四、调查视察 1986年,为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人大常委会组织联合调查组,深入到大练、敖东、潭城等乡镇开展为期18天的调查研究,并作出(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决议》。根据决议,县政府采取25条措施,以保证《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十届人大常委会就(宪法》、《行政诉讼法》、(企业法》、<渔业法》、(土地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开展视察检查,参加的有1833人次,召开座谈汇报会49场。与此同时,还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开展调研,写出调查报告和情况反映等材料22件。此外,针对乡镇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督促县政府召开乡镇企业工作会议,出台45条优惠政策,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针对农民负担重问题,及时提出决议,促使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取消20项收费项目,并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
  1994年4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拟订(平潭县农村经济发展调研方案》,抽调县政研室、县人大常委会农经委、县农委及水产、农业、交通、统计等有关部门领导和科技人员组成综合调查组,先后走访调查10个乡镇的35个行政村和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养殖业等企业单位以及部分专业村、专业户,历经6个月,形成(平潭县海上运输业发展现状分析及其对策研究》、《平潭县海水养殖业调查与建议》、(平潭县建筑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调查》、《关于平潭县渔轮修造厂的情况调查与建议》、《平原乡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和关于组建隧道建筑总公司的“呈阅件”等6份调查材料,为县委、县政府发展经济提供决策依据。1995年,县人大常委会与县政府共同组织“环境与资源保护”视察检查,敦促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污染严重、噪音扰民的厂家。
  五、任免干部依法任免“一府两院”的有关干部是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之一。按照“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任免干部,配备好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是搞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组织保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期间和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之前,人大未履行任免干部职权,自1980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才开始行使任免干部职权。当年,任命政府干部51名,法院、检察院干部32名。1985--1987年,任命干部47名,免去干部9名。1989年2月2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依法任免干部若干规定,要求任免干部应做到“一先四不”。“一先”,即对任免对象必须预先考核。“四不”即组织部门未提前一星期报送干部任免材料,不列为常委会会议议程;任免对象未经人大党组讨论,不提交常委会研究通过;任免均不用举手通过,要采用无记名投票;人大常委会未正式决定的任免对象,不得擅自到(离)职。1989年6月20日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平潭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任免干部的暂行规定》,又进一步完善了任免干部的制度。在任免办法方面,人大常委会大胆改革,人事部门事先考核任免对象,提出任免议案,报请政府讨论通过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议案,应附任免对象的简历、任免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时,经到会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办法进行表决。凡经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员,应在县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免手续对外公布后,才能到职或离职。十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根据县长、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先后依法任命副县长2名,委、办、局的主任、局长15名,免职9名;任命县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和审判员24名,免职11名;任命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共9名,有4名于部没有通过。1991年1月至1993年1月,任命干部81名,免去干部17名。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改进方法,规范程序,坚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好考察关;坚持按法定程序办事,把好法律关;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培训和监督,把好考评关。1994-1995年任命各级干部52名,免去1名。同时对被任命的15名乡(镇)长进行培训。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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