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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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26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用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页码: 407-409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土地征用审批、用地制度改革、清理建设用地。
关键词: 平潭 土地 规划

内容

一、土地征用审批 1949年以前,土地私有,个人建房使用自有土地或向他人购买,建房位置、面积不受限制,土地使用无规划。
  50年代初期,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占用民房或私有土地时,即与房产或土地所有者签订契约,向财政局办理转移手续,方可使用。1953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国家建设项目,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征用手续。1954年规定国防建设用地,由中央人民军事委员会、大军区或省军区核定,移送政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改由国防部、大军区或省军区核定移报国务院或送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征地由县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同年6月,县政府规定,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转移,应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公所办理,方可办理土地转移。1956年土地归集体所有,社员建房用地需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经社员大会通过,方可上报审批。1960年6月,对国家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根据不同面积分别由县、专署、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由县计划委员会办理;对集体建设用地,一般由社队集体安排。1962年11月,农村社员建房,需经生产队、大队审查,公社同意后,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国防建设用地由省军区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63年11月,为严格控制征用土地,基本建设审批权收归省人民委员会掌握。1965年4月征用耕地1亩、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管理不配套,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现象严重,个人建房自由泛滥。1966-1977年,全县个人建房达8367座,占用耕地1637亩,其中经县一级审批的仅1095座,面积256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非农业建设用地增加。1981年11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征用土地建设的规定》,基建土地的征用权收归县人民政府,社队企业和生产建设用地,由公社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社员建房不占耕地、林地,由大队审批,占用耕地、林地由公社审批。1982年3月,对占用耕地、果园建设用地2亩以下分别由公社、县人民政府审批,2亩以上分别由地区、省人民政府审批。1982年10月对干部、职工建房实行“双重审批”(即行政部门和房管部门)。1978-1986年6月,全县国家、集体建设单位284个,用地1427亩;个人建房21802座,用地5135亩。
  1987年后,建设用地审批纳入计划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占用耕地建房得到控制。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划拨手续由县土地局办理。国家建设用地,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审批,3亩以上分别由省、市人民政府审批。1987年10月,平潭县政府颁布《平潭县乡(镇)村建设用地暂行规定》,乡(镇)建设用地,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个人建房用地农村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城镇非农业居民每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并由县土地局发给<城乡民房建房临时通知》,方可动工。1988年10月,非耕地使用证,一律由县土地局发放。
  二、用地制度改革国有土地1988年6月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有偿有限期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公开拍卖、招标与协议三种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9年9月,平潭县被省人民政府列为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县,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由政府征回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出让土地年限分别为商品房70年,工业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科技50年,其他50年。土地出让后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1992年5月,通过协议方式首次签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合同,合同面积30亩,每平方米出让价120元,共收取出让金240万元。至1993年12月,全县征用土地6953亩,“三资”企业共租用土地9幅,面积4435亩。用地均为协议出让,其中旅游用地占出让总数36%,房地产用地58.1%,工业、科技、农业分别占4%,0.7%,1.2%。出让对象以外商为主,占88%;国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占12%a 集体土地 1956年前,农村集体土地均为无偿使用。1956年后,使用集体土地只一次性收取管理费和补偿费,1987年4月后,占用耕地建房加收耕地占用税。1991年下半年,经县政府同意,在敖东乡的钱便澳、桥锦头、渔庄、敖网和东庠乡的湖边村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1992年在全县15个乡镇全面铺开,90个行政村开征土地使用费,共征收52.06万元,土地使用费主要用于开发土地、改造中低产田、兴修水利以及村镇公共建设。有偿使用后,有1432户退还多占的土地和旧宅基地,面积102亩,有105户村民撤回申请用地15亩。1993年6月,为减轻农民负担,停征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清理建设用地 1960年对全县国家建设用地中少征多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征而未用进行检查,并对征而未用和借用社、队土地的实行退地还耕。1958年至1962年9月,全县基建单位22个,征用土地125亩,征而未用26亩,向生产队借用和占用土地153亩。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土地管理失控,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占耕地、违纪占地建房盛行。1966-1975年,全县违纪建房达7281座,占用土地1381亩。
  1982年10月,全县开展城乡建房清理工作,至1983年3月结束。据清查统计,全县共建房9432座,占用耕地1861亩,处理各类违法用地394户,其中折价归公1座,拆除2座,罚款1655元;补交超面积补偿费1.69万元。清理期间,针对潭城镇城建无规划,居民区道路严重堵塞现象,对居民房前屋后占用3米公用路的建筑物,强行拆除。
  1983年后,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占地建房有增无减,违法行为仍相当严重。至1986年8月,全县建房12370户,其中违法违章建房达7457户。当年根据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开展全县土地清查。清查1982年6月至1986年6月非农业建设用地,1987年底清查工作结束。全县共清查12584单位(户),用地面积4386亩,占用耕地2747亩,其中国家、集体、乡镇企业214个单位,用地1112亩,私人建房12379户,占地3274亩。清查后,发给〈平潭县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证)。通过清查,全县国家、集体、乡镇企业违法用地152起,面积503亩;个人违法占地7305户,面积1591亩。清查中,全县有12286个单位(户)受到处理,面积1998亩;共拆除违章盖房88座,退地还耕98户,停建待处理93户;查处重点案件107件,其中受党纪处理的3人,被拘留审查的3人;收取土地补偿费446.58万元,收缴罚款696户、8.98万元。
  1990年5月,开展清查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工作,县经委、财委、农委、计委、党群、统战、政法、宣教等部门以及15个乡镇成立清房领导小组,至1991年7月全面完成。全县有2925人填报(干部建房清理登记表》,查出从1982年1月以后建房的干部1140人,占地面积13.9119万平方米,其中违法违纪建房的干部110人,面积1614平方米,累计罚款5.58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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