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以自由价格为主体,物价随市场供求变动,政府缺乏调控手段,实际受少数大商户、牙纪所控制。抗日战争期间,物价变动大。民国35年(1946年)国民党全面发动内战,政府滥发纸币,物价狂涨,造成通货膨胀,市场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加强物价管理,制止通货膨胀。1952年4月,县工商科成立,通过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组织粮食、薪炭、棉布、煤油等主要物资投放市场,平抑物价。1952年8月至1953年2月,县城及主要乡镇多次召开物资交流会,对于促进购销和平抑物价产生积极作用。
1961年,因市场商品供应紧张,粮、棉、油、猪肉实行平价票证供应,部分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实行议价和高价销售。国家为缩小工农业产品之间的“剪刀差”,采取价格补贴,以扶持农业的发展。1963年6月,成立平潭县物价委员会,物价管理逐步走上正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委被撤销,至1979年恢复。
1980年后,地方财政对支农产品经营单位实行亏损补贴,以稳定农渔需品的市场价格。1982年9月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计6大类280种。1986年后,除省、市、县管理的商品执行国家定价外,其他商品一律放开。
1985-1995年,全县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699件,没收非法所得218.7万元,罚款10.3万元,退还消费者74.2万元。
第一节价格演变民国时期,商品价格均为市价。
1953年开始实行粮食、食油、棉布、棉花、水产品等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市场平价、市价共存。1961年,除粮、棉、油、猪肉4种一类物资实行平价票证供应外,部分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实行议价和高价销售。“文化大革命”期间,价格以国家牌价为主,集市价为辅。
1979年,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产品实行派购和议购,对主要经济鱼实行议价收购。1981年始,对国家规定的工农业商品的零售价,实行国家定价;对完成国家议购议销计划的二类农副产品和少数重要三类农副产品,实行浮动价格和最高限价。当年6月,对日用工业品采取统购统销、计划收购、订购、选购4种形式;对于工业品生产资料,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及部分三类工业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准议价。同年8月,农产品价格采取国家统一定价。1985年4月1日取消粮、油统购派购,粮食按照“倒三七”比例价(30%统购价,70%超购价),油料按“倒四六”比例价,实行合同定购,购销同价。省管7种商品实行指导价,其他农副产品价格,一律放开,实行自由定价,随行就市。工业品价格实行国家定价(9种)、浮动价(7种)、企业定价(22种)3种形式。1986年对农贸市场价格,根据不同生产周期,市场供求情况,制定最高限价和指导价。1987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同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及发放预定金“三挂钩”政策。1992年7月生产资料计划内外价格并轨,实行平均价。1994年下半年起,除农业生产资料、成品油外,其余产品价格全部放开,根据市场供求,自行调节,对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实行市场最高限价。
第二节价格调整民国时期,物价随市场供求变动。抗日战争期间,物价变动大。民国35年(1946年)国民党全面发动内战,物价狂涨,几度变换币制、限价均无法抑制通货膨胀。
1953年后,国营公司逐渐建立,价格渐趋平稳。1954年,大米价格比1951年下降15.05%;桐油下降38.7%,1955年后每年都对价格进行调整,有升有降。1960年前后由于受“大跃进”和“共产风”、浮夸风的影响,加上自然灾害,商品供应紧张,价格大幅度上涨。1963年,对物价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调整,全县共调低227种产品(商品)价格。1964年全县共调整商品价格761种。调整后全县物价总水平比1957年上涨19.55%,比1963年下降17.3%,1965年根据“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全县价格稳中有降,对支农物资和对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不同程度的调低。1965年7月1日县物委对地产手工业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共调整113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冻结。1971年恢复,同年提高油料等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但没有提高销售价格。同时,降低石油、化肥等支农产品价格。1972年,对柴油、机械等支农产品和部分农副产品以及部分工业品价格作小范围的调整。1973年物价比1965年下降4.8%, 1979年,价格管理实行调、放结合,逐步理顺价格体系。3月,提高8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11月,提高销售价格。随后,各项物价改革相继出台,价格调整较频繁,先后对农副产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日用工业品、交通运输、邮电、中西药、社会服务收费做不同程度的调整。1987年上半年,调整化肥、农药、农膜、化工、有色金属、客车票价、货车运价以及部分中西药计329种,调整上升幅度20%-40%.1990年控制30种商品价格,同年对粮油销售价格以及城镇生活用煤、自来水、口粮价格进行改革。1995年30种商品价格比1990年上涨65.1%, 一、日用消费品调价粮油民国25年,每公斤大米0.16元(法币,下同),民国26年为0.20元。民国29年6月,每公斤为1.1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城镇居民实行定量平价供应。1957--1965年统购价格进行过3次调整,提价幅度近30%,1964年调整议价粮食价格,平均比1963年调低29.5%.1965年10月1日提高城镇粮食统销价格,调高1.5%,使粮食购销同价。1972年调高油料等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但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79年夏,调整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格,粮食提高20%,超购部分再加价50%;花生油统购价格提高27.78%,但销价不动。1981年调整粮油议销价格,调高7.9%,1988年6月,调整粮油购销价格,对油料收购价实行生产资料价格补贴,食油售价调高168%,粮食售价调高95.4%,标准粉调高67.6%,平价供应价格不动。1991年压缩平价食油销售,以保证城镇居民定量口油和军供用油,其他各项用油改为议价供应或市场调节。1992年4月1日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平价供应口粮和军供用粮的价格,实行购销同价;粮食部门经营的议销价格,随行就市。1994年6月10日,实行粮食销售最高定价,取消国家定量平价供应,同时调整粮食价格。1995年比1992年调高172%. 海产品民国10年黄瓜鱼每公斤0.12元(银元,下同),带鱼每公斤0.10元。民国25年,每公斤黄瓜鱼0.16元(法币,下同),带鱼每公斤0.1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调整较频繁。1957年收购价比1950年提高69.5%,1958年后,每年都对不同的品种进行调整,价格有涨有落。1965年比1957年降低2.05%,1979年1月15日水产品试行派购和议购相结合的办法,对主要经济鱼国家派购60%、议购40%,议购一般不高于牌价30%,收购价格提高后,销售价格也作了调整。1980年,收购价按80%牌价、20%议价收购。1982年,黄瓜鱼每50公斤牌价36元,议价57.6元,零售价74元;带鱼每50公斤牌价28元,议购价42元,零售价54元。1985年后逐步放开水产品市场,取消派购,使价格总体水平上涨较快,1995年,每公斤带鱼19.4元、蟹66元、海鳗15.98元。
肉、禽、蛋民国26年猪肉每公斤0.4元(法币,下同)。民国29年6月,猪肉每公斤提高到2元。1950年后,国营经营起主导作用,价格基本稳定。1961年5月15日调整猪肉收购价格,调高26.9%,平价销售调高25.8%;禽蛋收购价平均调高30.5%,零售价调高32.4%。随着集市贸易价格大幅度上涨,1962年10月25日禽蛋购销价格又恢复到1961年5月15日前的价格。1963年后价格回落,禽蛋收购价调低16.5%,1965年降低猪肉售价,调低11%,1979年为改变商品比价不合理状态,提高八大类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猪肉调高26.4%。同年11月1日提高猪、羊、鸡、鲜蛋销售价格,市场价调高33.7%,1981年5月生猪购留比例为“购四留六”(40%为平价收购,60%留给养猪户),并调整议价生猪收购价格,调幅37%.1985年5月1日,改革猪肉购销价格体制,取消指令性派购,猪肉价放开,实行市场指导性价格,市价比1979年上涨94.5%,1995年猪肉售价比1985年上涨500%. 棉纺织品 1950--1956年,棉纺织品价格基本不动,个别调整。1957年呢绒市场销售价格调高25%,1962年针织品高价出售,售价比平价高2-3倍。1965年逐步取消高价,改为平价、中价供应。当年9月25日调整棉布价格,提高低档价格,调低高档价格,共调整105个品种,平均调低14.4%,1981年降低涤棉价格。1983年1月较大幅度降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同时提高棉纺织品价格,化纤织品每米降低1.3元,棉纺织品每米平均提高0.28元。1989年棉纺织品价格比1973年提高20%,但仍实行国家定价。1990年10月25日,再次调整棉纺织品价格,价格比1989年提高16.9%,1995年棉纺织品价格比1990年提高36.1%, 生活用煤 1963年,为保护林木推广烧煤,到1965年先后3次调低无烟煤价格,调低幅度40%。此后15年煤价基本保持不动。1980年后多次提高煤炭价格,1986年城关用煤售价每吨87.8元,比1977年提高166%,农村取消差价部分补贴。1989年实行补贴煤价、保本煤价、平价煤价,每吨售价分别为93元、181元、162.8元。1990年后又多次提高烟煤销售价格。1994年4月起放开无烟煤价格,取消民用煤免税优惠政策,提高销售价格。1995年每吨煤价调至348元,比1977年提高954%,比1986年提高296%, 盐海盐是平潭主要地产产品。民国时期盐价由政府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国家统一定价,食盐每公斤售价0.24元。1959年12月调整原盐分配价格,食盐调整后每吨81.80元,海盐每吨由71.8元调为81.8元;工业盐从29.8元调为39.8元。1965年10月,闽侯专区核定平潭县工业盐供应价每吨为61.4元。1984年10月1日,调整原盐出场价格,调高37.7%。同时,调整原盐分配价,降低盐税,食盐每吨由142元降至127元。1986年10月1日调整原盐价格,原盐收购价每吨从38元调为56元(特等);原盐出场价:食盐每吨从54.8元调为83.9元,其他盐每吨从39.8元调为61.9元;食盐盐税每吨从115元调为86元,分配价每吨由109.8元调为169.9元;海盐调整前每吨盐税132元,分配价71.8元,调整后盐税86元,分配价162.9元。1988年5月提高原盐收购价、出场价、零售价,收购价从60元调为88元,出场价不分盐种定为每吨100元,零售价从每公斤0.27元,调为0.41元。1989年11月25日提高盐价,出场价从每吨100元调为170元;食盐批发价从每吨319.2元调为398.4元;零售价每公斤调为0.48元。1993年9月原盐收购价每吨从116元调为132元,收购价调整后工业用盐、农牧渔业用盐的出场价每吨从128元调为175元。1995年食盐每吨售价950元。
二、生产资料调价农业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一直采取优惠政策。1961-1980年多次降低农机、化肥、农药以及其他生产资料价格,平均降低15.8%,1980年后,调整价格体系,逐步取消支农优惠政策,部分产品允许浮动价;同时执行计划内外双轨制,计划外价格比计划内价格高1倍。1990年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价格比1980年上涨123.3%,1994年对农机、化肥、农药等的价格实行计划内外并轨,由国家定价。1995年价格比1990年上涨26.1%, 柴油 1965年以前,0号柴油国家牌价每吨580元,1965年9月10日始,销售价格降低8.6%。同时对农(渔)业生产用油每吨补贴125元。随后多次降低柴油售价。1983年4月,实行计划内外双轨制,核定计划外高价0号柴油每吨1220元。1984年3月,取消农(渔)业用柴油优待价格,按平价供应,同时调整平价油售价,0号柴油每吨调高100元。1989年3月议价柴油零售价每吨1510元,比1984年调高23.8%,1994年成品油价格实行计划内外并轨,0号柴油每吨售价2880元,比1984年提高136%. 钢材、水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钢材、水泥实行国家统一定价,计划分配。1960年水泥每吨50元,6毫米线材每吨300元。1967年提高水泥、钢材价格,水泥调高50%,线材调高58.3%,随后多次调高售价。1980年水泥每吨146元,线材每吨678元。1984年实行计划内外两种价格,平价逐步向高价过渡。1992年取消平价,由市场调节。1993年水泥每吨450元、线材每吨3900元,分别比1985年提高208%,475%,1995年线材比1993年降低23.1%,水泥提高24.4%, 标准砂标准砂是平潭重要的地产建材产品。1955年9月平潭标准砂半成品加工厂建成后,出厂价为每吨33.3元。1962年2月12日,标准砂出厂价每吨调整为40元。随后,多次调高价格,1988年出厂价为每吨268元。1988年7月1日调高价格,每吨为310元。1992年出厂价从每吨410元调整为795元。1995年出厂价不变。
第三节商品比价民国时期,工业品价格高,农产品价格低,工农业产品之间的比价悬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农业产品之间依然存在“剪刀差”。1965年,50千克籼米换白布25.7米、化肥(碳IN)74.6千克、缝纫机0.19架;1995年,可换白布31.5米、化肥(碳铵)232.3千克、缝纫机0.43架。
第四节价格补贴国家为缩小“剪刀差”,采取价格补贴的方法,扶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价格补贴有3种:由财政给予经营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给生产支农产品的企业亏损补贴;以现金直接发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农业生产资料 1956年起,国家对农用轻柴油实行优待价格。1965年后调低化肥、苎麻、黄麻、柴炭、毛竹等10种农产品价格,调低后企业亏损部分,由县财政补贴,年补贴6.5万元。1965年和1967年农(渔)业用轻柴油全部实行优待,优待价格每吨80元。1972年优待价调整为120元。1982年11月1日起,取消农业生产用柴油价格补贴,保留沿海社队的海洋渔业计划内用油补贴,柴油优待价每吨125元。同年化肥销售实行亏损补贴,碳v每吨补贴15.5元。1985年7月1日起取消渔业用柴油补贴。1989年12月省集中部分资金用于补贴经营统配化肥的亏损,每吨40元,当年县财政补贴5.38万元。
二、粮油 1979年3月调整8种副食品收购价格,同时实行销售价格补贴。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农村购销价格,国家对城市居民定量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保持原价不动,国营商业高价收购、低价出售的亏损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猪肉价格放开,政府给城镇居民价格补贴。1986年一级花生油统购价每50公斤为120元,销售价为85元,国家每50公斤补贴35元。1988年,财政补贴每50公斤花生仁16.50元、花生果11元、花生油36元。1991年5月,调整平价粮油统销价格,并给每位职工月补贴5元,部队用粮仍由县财政补贴。此后,物价改革相继出台,取消各种政策性亏损补贴,改“暗补”为“明补”。1992年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国家以现金补贴职工。1993年粮食销售价格放开,取消政策性亏损补贴,发给每位职工价格补贴。1995年国家发给每位职工价格补助22元。
三、农副产品 1959年后,逐年增加经营食油、猪肉、水产品、家禽、食糖、生活用品等商品的价格补贴。1981年8月13日,为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采取议价购进转平价售出的办法,水产品议价转平价每50公斤企业亏损37.73元,生猪每50公斤亏损30元,亏损部分由财政补贴。1985年农副产品价格放开,国家以现金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1989年为搞好猪肉的储备和调拨,对猪肉计划调拨实行价外补贴。
四、生活用煤 1965年后,国家多次提高煤炭出矿价,但没有提高销售价,每吨财政补贴2.58元,至1984年每吨补贴28.3元。1986年1月取消农村生活用煤和饮食服务行业用煤价格补贴,实行保本供应,城镇居民用煤仍享受价格补贴。1991年3月调整民用煤销售价格,取消财政补贴,给每位职工补贴6元。
第五节物价督查民国后期,由于物价暴涨,县政府干预市场,实行限价,但因货币贬值,物价一日数变,限价不起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物价由工商科和财粮科管理。1954年后实行计划经济,物价管理划属计委。1963年6月成立平潭县物价委员会,物价管理得到加强,并逐步走上轨道。
1964年4月,对县城、农村和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商品收购、批发、零售价格及医疗、饮食、运输、建筑等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查,调整全县不合理的商品价格761种,其中工业手工业系统调价184种。
1980年6月1-8日,针对变相提价现象,开展全县物价大检查,共检查粮食、供销111个门市部、商品1.53万种,其中违反物价纪律的有310种。1983年重点检查食品、蔬菜、饮食服务业以及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的物价。1984年4月成立物价检查所后,加大检查力度,次年全县共检查国营、集体、个体和企事业单位3263个,发现违纪行为122起,处罚金额7237.6元。
1987年5月在全县推行明码标价制度。1990年5月县物委对55种主要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进行监控,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最高限价。1992年县人民政府公布县直部门173个收费单位,至1993年,县物委通过清理,先后取消涉及25个部门85项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992年4月25日,省政府在平潭召开现场办公会议,赋予平潭价格管理的特殊政策,岛上生产和岛外调进并在岛内流通的商品,除粮食价格外,均由平潭县确定价格形式和管理方式。7月,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管理的商品和收费目录》o1994年9月24日,县物委公布(平潭县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须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办法》,对30种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监审。当年对全县28个部门106个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375个收费项目,全面进行许可证年审,审验合格的369项,不合格的6项,发现并制止许可证之外擅自设立的4个乱收费项目。
1985-1995年全县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699件,查处非法所得312.9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18.7万元,罚款10.3万元,退还消费者7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