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业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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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22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企业登记
分类号: F20
页数: 1
页码: 393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31年(1942年),县政府建设科经征处人员协同乡镇商会开展工商业登记,当年收入工商登记费120元(法币)。
关键词: 平潭 经济 监督

内容

民国31年(1942年),县政府建设科经征处人员协同乡镇商会开展工商业登记,当年收入工商登记费120元(法币)。民国32年,全县进行商业登记及总复查,凡未领商业登记证的商店与未领执照的牙纪均勒令停业。据统计,当年有民营商店、摊贩175家,总资本约52.5万元。民国34年,县内发放登记证,大岛各乡镇重新办理商业登记。民国36年,全县城乡共登记商户243家,其中苏澳镇及各乡有200家。
  1952年4月,县工商科成立后,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人民政府保护私营工商业,鼓励其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1953年末,对私营商业422户复查换证,建立开、转、歇业申请批准制度。1954年,平潭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基本结束。对私改造期间,一批资本家转业、改行,据统计,1954年开业仅8户,而歇转业有69户,原有批发商160户,至年底仅剩80户;原有棉布商26户,合并为7户。1958年底,国营与公私合营商业占据主导地位。至1959年7月,全县小商贩仅106户。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私营工商业被取缔,个体工商户有的被下放安置到农村。1971年初,小商贩、个体经销户一律改为代销,经济收入受到限制。
  1979年春,在全县开展工商企业摸底工作。1980年除继续对全县207个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外,同时清理整顿个体工商户。当年发证148户,其中代销66户。
  1986年底,贯彻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关系到环境污染的企业审查,通过清理、整顿,当年新核发执照有全民54家、集体79家、联营体5家、合作138家。在企业登记中,注意调整行业结构,鼓励发展劳务业、加工业、养殖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此类企业占当年登记发照总数42%。与此同时,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特别是扶持“造血型”企业的发展。当年共发展个体工商户1396户,年底全县共有个体工商业户3034家,从业人员3457人;合作经营119家,从业人员1042人。以城关为重点,全面清理无证户,补发执照20户,停止其经营活动106户。
  1988年以后,为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在核定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登记手续等方面予以放宽。1990年全县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41家,营业执照274家,取消批发权4家,调整批发范围14家。全县个体工商户计3263户,其中个人合伙158户、私营企业55户。通过年检,取缔无证经营45户。
  1992年,实行外资企业专管制度,通过年检,强化履约缴资,制止违法经营活动。从2月1日起对县内外资企业进行年检,至次年9月,注销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换证登记的各类企业计77家。
  1994年,在宣传贯彻《公司法》的同时,继续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当年全县新登记发照的企业达92家,其中法人登记42家、营业登记50家,变更登记79家,变更项目88项。企业管理逐步从“重登记、轻年检”向“简化手续、强化年检”转变,当年应检企业925家,已检852家,占应检数的92.1%。到1995年底,全县有工商企业3319家,其中个体工商户2980家。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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